人民法院报 在公共场所承诺捐款,却迟迟不到位,让受捐者空等一场。正如著名社会学家周孝正指出的那样,“说轻点是一种缺乏理性、不负责任之举;说重一点是赤裸裸的欺诈,令每个有社会责任心的人都感到齿寒”。毕竟,言而无信,久拖不捐,从道义上讲,应受到人性道德的谴责;从法律上讲,应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可遗憾的是,目前对“诺而不捐”者,只能靠民众和舆论的道德谴责,如曝光“诺而不捐”者等。虽然这种谴责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让“诺而不捐”者的形象和信誉受损,但不能伤及其痛处,以致“捐赠秀”轮番上演。这不仅伤害和欺骗了被捐人的感情,也阻碍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试想,为什么有这么多人沽名钓誉,忽悠民众,关键在于缺乏法律制约,才导致慈善领域“李鬼”乱象。而承诺不践诺,随意开“空头支票”,逢场作戏,不仅是对爱心的侮辱,而且是对世人的欺诈,对传统美德的亵渎。而今,拟出台的《条例》,把“诺而不捐”者视为欠债者,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无疑弥补了当前募捐立法的不足,且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值得称道。毕竟,防止诈捐,仅从道义上予以谴责还不够,还必须上升到法律层面。因为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实则达成了口头捐赠协议,构成了合同关系,与书面捐赠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捐赠人“诺而不捐”,就是违约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欠债还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