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一、用通俗的语言构建基层特色的调解文化 人民法庭所面对的当事人往往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要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必须注意和讲究语言的运用。实践证明,采用老百姓接受、熟悉的语言解释法律法规,以“拉家常”的方式向当事人作法律释明,做好法言法语和方言土语的交叉运用,可以帮助当事人与法官有效沟通,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证据的证明力情况以及对方的真实意思,从而形成对案件的合理预期,有利于快捷地达成调解协议,实现诉讼效益的目的。 1.用轻松的“题外话”,营造良好氛围。调解开始时,主持调解的法官要尽快营造一种和谐的调解氛围,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巧用诸如“你今天这身打扮挺精神”等轻松的“题外话”开场,营造良好的氛围。进村上门调解,菜地的蔬菜、宅前宅后的环境、家里的装饰等内容也都可以帮助与当事人拉近距离,然后转入主题,这样就容易沟通,提高调解成功率。 2.用诚挚的诤言良句,唤回真情感悟。人民法庭审理的大多是婚姻家庭、相邻纠纷等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存在亲属或朋友等关系,本没有多少嫌隙,更不存在生仇死恨,只是日积月累的一些小事没有及时得到化解才积怨日深。对于质朴善良的基层百姓,用诤言良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知以法,有助于促使亲情和友情的回归。如调解婚姻案件,可选用“夫妻本是同林鸟”、“婚姻论财,夷虏之道”、“宁撤十座庙,不破一门婚”等古语俗话。当然,运用这些名言警句、俗话谚语要因人而异,分清对象,同时在运用的时候要注意与案情的有机结合,不要生搬硬套,空洞说教。 二、借灵活的方法追求最好的调解效果 法无定法,最能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最好的办法。调解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调解的方法是至关重要的一项技巧。在处理个案时要因案而异,不能千篇一律,同时应善于学习和提炼总结。 1.亲情融化法。大多的婚姻家庭纠纷,矛盾是因一时之气或琐碎小事引起,从双方内心深处来讲,还是愿意和好的。赡养案件,也并不绝对是子女不愿意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而是因为多个子女间的相互推诿而引发矛盾。此类案件应当首先辨明矛盾的根源所在,然后与双方沟通,使其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及时修复受到损害的人际关系。 2.过错剖析法。在处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均存在一定责任的损害赔偿类纠纷时,法官可以在查明基本事实后作出小结,认定证据,对责任大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同时也要指出过错小的一方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只要责任划分得清楚合理,当事人通常还是能接受和心服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3.换位思考法。在侵权类纠纷中,当事人在情绪激动、不够理智的情况下,其认知范围受限,思路狭窄,被侵权方往往会提出不切实际的补偿要求,而侵权一方则千方百计减少或推卸自己的责任,有的干脆矢口否认是自己的过错而反诉对方的种种不是。如果试图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则需要让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使其思维跳出只看到自己利益的小圈子,才真正有利于彼此理解,并达到和解的目的。 4.利益分析法。常见的商事合同纠纷,一般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原告释明诉讼的不确定风险以及日后可能遇到的执行困难等问题,与其和被告鱼死网破,不如协商确定一个实际可行的付款计划。同时提醒被告强制执行可能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还有可能造成损失的扩大,用于诉讼的精力还不如投身正常的生产经营,还有可能获得实际的营利。如此,正视案件现实的当事人还是有可能接受调解的。 5.重点突破法或包抄分解法。在多个当事人或者群体性的纠纷中,总有一两个主导群体意见的“领头羊”存在,这种时候可以考虑以这一两个对象为重点突破口,着重加强疏导,随着他们观念的转变,往往会带动其他当事人的态度转变,从而使调解工作柳暗花明。同时,人作为个体是依群体而存在的,个体的认识大多会因群体的认识转变而随之转变,这种心理也为我们解决纠纷提供了一种利用群体认识引导个体认识转变的方法。如果不能“攻坚”,不妨考虑“包抄”,充分运用群体影响和公众舆论的积极作用。 三、选合理的时机挖掘个案的调解突破口 找准时机是调解工作成败的关键环节之一,往往简单的矛盾纠纷,有时因为时机不准,而使矛盾加深,案件复杂,增加化解的难度。是否是调解的最佳时机,要根据民事纠纷自身的特点以及当事人性格情况的不同,找准症结,摸清当事人心态,区别轻重缓急,巧妙地把握案件的处理节奏。 1.即时调解。即拿到案件后立即进行调解,一般适用于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标的争议不大的初次诉讼案件。纠纷初期事态尚未扩大,受其他因素影响较小,较易还原本来的形态,及时解决纠纷可以节省当事人以及法官的时间和精力,有利于诉讼调解。 2.巧乘东风。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必定是一名优秀的倾听者,以侵权类纠纷为例,可以在法官主持下,让被侵权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倾诉和宣泄,使其不满情绪得以释放,在宣泄过程中,如能引起侵权方当事人的内疚和后悔心理,从而当场向对方道歉,那么离调解的成功便只有一步之遥。 3.冷却处理。心理学研究证明,冲动性情绪直接导致意识范围狭窄甚至理性丧失,极易做出违纪违法的行为。若遇上此种情况,法官首先应当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促使其回归理性。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处于情绪激动而不理智状态的当事人极易脱离主题而相互攻击、谩骂,导致矛盾加深、战火升级,当务之急是把双方当事人隔开,不妨冷却一段时间,待当事人心平气和后再进一步做调解工作。 四、用创新的精神不断丰富调解内涵 面对当前极其严峻复杂的社会形势和审判任务,结合人民法庭受理基层矛盾纠纷的特点,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势在必行。然而,仅凭法庭自身力量的单一的诉讼调解已不足以应对矛盾纠纷的深刻变化,必须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开展调解工作。 1. 引入“全员性”的调解观念,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所谓“全员性”调解,是指在人民法庭内部,主审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阻力,可以换其他审判人员帮助调解,必要时庭长亲自参与调解。某些情况下,变换调解主持人有利于减缓当事人的对抗心理,不同方法、不同语气、不同的切入点会给当事人一个全新的感受。此外,要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优势条件。 2.引入“延伸化”的调解观念,积极参与地方平安创建。所谓“延伸化”调解,即不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视案件情况开展巡回审理或庭审观摩,宣传法制,评析判断道德习惯,公正审理案件,在成功调解个案,化解现实“疙瘩”的同时,以生动真实的案例向群众传递家庭和睦、邻里关爱和社会和谐的观念,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感,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和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