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土资源报 土地流转应多为农民着想 其一,工作思路的问题。一些人认为,农户经营规模非常小,劳动生产率不高,单靠耕种小面积的土地难以增加收入,如果将土地流转出去,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租金收入,通过进城务工或在农场打工获得工资性收入,可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农民收入。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一些地方政府极力宣传动员农民流转土地,甚至将土地流转面积作为目标任务或政绩来考核,以这样的理念去执行政策肯定存在偏差。事实上,农村第二、三产业发展了,城镇化水平提高了,农民工得到了更好的待遇,那么大量农业人口就会从土地上转移出去,土地流转就是很自然的事情,而不应该是走相反的道路。这也是中央一再强调让农民“自愿”流转土地的应有之义。 其二,账怎么算的问题。往好的方面算,农民流转土地,有租金收入,有工资收入,远比种田划算得多,这当然是我们都愿意看到的现象。但是,农民面对的是每天实实在在的生活,因此这账更需要往差的方面算,往细处算,往长远算。大家知道,一方面,现在种粮成本高,一亩地除去成本后收入不了多少钱,按这个标准确定的租金并不高;另一方面,一部分农民进城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假如农民没有工作,又将土地全部流转出去,单靠租金收入是难以维持生计的;在没有工作可干的情况下,有了土地,农民可以付出劳动,获取收益,即使差一点,但保证日常的生活应该没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鼓励农民将土地全部流转出去时一定要慎重。 其三,流转合同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证双方权益,流转时需要签订流转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这是应该提倡的事情。但我们知道,农民务工是件很不稳定的事情。可以想象的一种情况是,农民在条件有利时将土地流转了出去,但当遇到风险时回到农村后怎么办?在社会保障程度很低的情况下,土地依然是一些农民安身立命的条件。假如这些农民不能就业,在农村又无田可种,那么就会在农村引发矛盾,甚至会产生一些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在面对风险时,农民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是弱势一方,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为农民的退出留些余地。同时,地方政府在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时应该将这些情况统筹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