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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应提上法律议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人民法院报 环境公益诉讼应提上法律议程 □ 孙瑞灼 9月16日,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就检察院诉番禺博朗五金厂违法排污导致水域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公开宣判,法院合议庭采信该院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认定被告的侵权事实与起诉一致,判决支持检察院提出的所有
人民法院报


环境公益诉讼应提法律议程
 
□ 孙瑞灼
 
  9月16日,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就检察院诉番禺博朗五金厂违法排污导致水域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公开宣判,法院合议庭采信该院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认定被告的侵权事实与起诉一致,判决支持检察院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水等一切破坏水域环境的行为,并赔偿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9500元以及负担案件的受理费。

  一直以来,我国环保领域存在一个怪现象:一方面环境污染现象和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虽然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严重损害,却普遍存在无人起诉、无人去追究责任的问题,致使于环境污染者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上存在主体缺位的尴尬,致使环境损害行为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在这种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代表群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追究环境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可谓意义重大。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部门,负有监督法律的实施和遵守的重任。检察机关通过诉讼等形式行使检察权同违法行为做斗争,依法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受害的大众提起诉讼是适合和恰当的,符合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宗旨,还符合广大周边群众的利益。

  然而,我国法律毕竟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这导致目前我国由检察部门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仍处于个案阶段,尚未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和制度化的措施。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环境保护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对污染破坏环境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和资格,以维护整个社会和人类的环境公益。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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