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环境公益诉讼应提上法律议程 一直以来,我国环保领域存在一个怪现象:一方面环境污染现象和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虽然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严重损害,却普遍存在无人起诉、无人去追究责任的问题,致使于环境污染者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上存在主体缺位的尴尬,致使环境损害行为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在这种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代表群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追究环境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可谓意义重大。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部门,负有监督法律的实施和遵守的重任。检察机关通过诉讼等形式行使检察权同违法行为做斗争,依法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受害的大众提起诉讼是适合和恰当的,符合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宗旨,还符合广大周边群众的利益。 然而,我国法律毕竟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这导致目前我国由检察部门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仍处于个案阶段,尚未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和制度化的措施。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环境保护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对污染破坏环境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和资格,以维护整个社会和人类的环境公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