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赋予传统美德商业内涵有何不可 日本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拾得物的人有权取得一定的报酬;德国民法典第978条规定,在公力机关或交通机构中拾得遗失物的人,只有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德国马克时,才有权获得报酬;瑞士民法典第722条规定,遗失物交于失主的拾得人,有请求赔偿全部费用及适当报酬的权利,但没有规定明确的报酬取得标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05条规定,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可以请求其物价值3/10的报酬。事实上,我国法律上对有偿招领行为并没有禁止。譬如,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均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丢失东西对任何人都在所难免,但不是所有人都能很幸运地找回遗失物。多年以前,电影院、百货公司、医院、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的显眼处,墙上都会挂有一个或者数个玻璃柜,里面堆放着群众捡拾交来的诸如鞋帽手套、衣物雨伞、钱包钥匙、钢笔书包等等待认领的遗失物品,现在我们还看得到吗?从学雷锋、做好事性质的失物招领,到有偿的招领公司的出现折射出失物招领这一生活现象的社会变迁。就传统而言,由政府或者公益组织来组织无偿失物招领符合我们拾金不昧的文化传统。但笔者却以为,骂有偿失物招领属于“趁火打劫”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公民的不理智。把所有的事情都寄托于政府和公益组织现实吗?政府能忙过来? 传统美德需要继承和发扬光大,拾金不昧需要提倡,但失物有偿招领已成为一种趋势。石家庄、沈阳、郑州等多个城市已有类似的公司以不同身份出现。法无禁止即为允许。我们不能固守在某一个死板的条条框框里看待新生事物。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公民能够接受有偿失物招领,我们怎么就不能接受有偿失物招领这个新事物呢?从这个层面上看,赋予传统美德更有生命力的商业内涵有何不可呢?而且,在合理价格的基础上,通过有偿招领这种形式,实现失主、拾主和中介机构三方“共赢”,正是实事求是的继承与发展传统美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