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法制时评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刑事审判工作的自我发展和完善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人民法院报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刑事审判工作的自我发展和完善 本报特约评论员 量刑规范化改革,明确了量刑的方法和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在庭审中引入量刑建议,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加有利于确保量刑公正和均衡
人民法院报


量刑规范化改革刑事审判工作的自我发展和完善
 
本报特约评论员
 
 
  量刑规范化改革,明确了量刑的方法和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在庭审中引入量刑建议,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加有利于确保量刑公正和均衡。试点实践充分证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是符合量刑实践和量刑规律的。

  量刑规范化改革不是对以往刑事审判工作的自我否定,而是对量刑方式、方法的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是对长期以来刑事审判工作的肯定和总结、继承和发展。过去的量刑活动,是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确认案件事实、证据,被告人被确认有罪以后,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关起门来,进行秘密评议,根据法官对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审理后的确认,由此对被告人认罪与否、主观恶性轻重与否以及其他量刑情节的内心确信,完全由法官个人依据法律、凭借审判经验独自作出的判断。虽然也完全依法有据、结果公正,但是,程序公开不够、主观性强、庭审各方不能参与,因而量刑结果的公正被过程的秘密、决断的主观、参与的缺失遮掩、涂抹、抽象了,反倒被怀疑、被指责。

  试点实践和数据分析表明,试点前后人民法院量刑尺度、轻重把握并无差别,至少是司法机关、当事人或律师没有感受到明显差别。但是,被告人服判息诉的多了,上诉、抗诉的少了;怀疑、批评裁判不公的少了,信任、赞扬司法公正、高效的多了。这充分说明,过去几十年来,人民法院依法裁量刑罚,虽然社会、公众不能直接感知,但仍是公正的;也同时说明了,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十五个罪名之外的其他犯罪的量刑,虽然一时还不能完全纳入规范化范围,但也是依法有据、完全公正的。这也完全有必要让全体法官了解、让政法各部门了解、让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进而信任、相信人民法院依法有据的裁判,使改革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三个效果”的统一。

  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的依据更加细化了;量刑的过程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完全公开了;量刑幅度的把握,诉讼各方都有了参与感、诉讼更加民主了;量刑裁判权的行使明显受到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制约,主观随意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这就使得与过去量刑模式比较,结果并无根本变化的量刑公正被社会、公众看到了;被参与诉讼各方直接感受到了;被案件当事人切身的体会到了,内心诚服,为什么还要上诉?依法有据,怎么还会抗诉?这就是今天,在司法权威有待进一步提高,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建设;司法公信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还要人民法院、全体法官共同努力的大背景下,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过程中,党中央决定在全国法院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初衷和考虑。

  量刑规范化改革改变了传统的量刑模式,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对法官的法治理念、程序意识、庭审能力、说理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以量刑规范化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更新刑事执法理念,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能力,进一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执法办案水平,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公信力和权威。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