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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列为违法条款符合法理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人民法院报 “最终解释权”列为违法条款符合法理 鹰 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
人民法院报


“最终解释权”列为违法条款符合法理
 
鹰 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2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据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10月21日《山东商报》)

  当下很多商家或经营者在搞活动或促销产品时,都会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大耍噱头,甚至欺骗顾客,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如此“最终解释权”如同行骗。因为,商家将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己,一旦发生纠纷,解释权在商家,商家怎么说怎么是,消费者往往有理也被商家“解释”的没理。“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设计,反映出商家的不良动机。

  事实上,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早被各地消协判定为“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行业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在现实消费中,很多消费者会遇到种种“霸王条款”,如赠品不提供保修、收房以开发商通知为主、人身伤害和重大疾病保险都有附加条件等。不少消费者认为有合同在先,吃点儿亏算了。

  有的部门多次表示要加强对“霸王条款”的治理,但迟迟不见行动。也有个别部门采取漠视态度,得过且过。还有一些领域的“霸王条款”找不到责任部门,或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这就使“霸王条款”更加畅行无忌,长期肆虐,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将商家“最终解释权”等列为违法条款——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的商家严厉处罚,无疑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其实,从法律角度上讲,商家对其举办的活动有解释权,但没有最终解释权。当消费者对商家规定产生疑义,与商家发生纠纷时,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消费纠纷的最终解决机构——司法机构来行使,而不是商家自己。目前商家宣称的所谓最终解释权,实质上是商品交易过程中为自己独设的特权。它提供的是一种虚假、模糊的信息,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最终解释”列为违法条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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