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 述评:“打拐”治本之策在于严惩买方市场
19日,广西警方在贵港市举行认亲仪式,9名被拐儿童在这里见到了分离多年的父母亲。自去年全国开展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广西已经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469起,解救被拐妇女儿童486名,其中儿童100多名。 作为法律工作者,张树国自开展“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就一直在关注广西“打拐”工作的进展。他从媒体上了解到,涉案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但他同时也注意到,买主因种种原因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 他说,拐卖妇女儿童这种罪恶勾当屡禁不绝,原因何在?问题不在于对人贩子打击不力,而在于对“买主”轻于打击。买者为“源”,拐者为“流”,“源”不堵“流”难断。 张树国认为,对“买主”打击不力,给“买方市场”埋下了侥幸的火种,非常不利于打击人口拐卖犯罪行为。人不是商品,对人口进行买卖,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应给予严厉惩处。 多次参与广西警方赴福建解救被拐儿童的贵港市民警叶小燕认为,应对买方市场给予打击。她说,在福建大田县很多农村家庭不以收买儿童为耻。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顾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显示家庭人丁兴旺,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 据介绍,1991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次把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列为犯罪,但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延续了《决定》的有关内容。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达了和张树国类似的观点。刘白驹认为,20年的事实表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虽然可能有利于减少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阻力,但是必然不利于打击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从而不利于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刘白驹建议修订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订后的第六款应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帮助被买妇女、儿童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家庭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买妇女本人、被买儿童的父母提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