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法制时评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醉驾入刑引热议 检察官称立法机关需慎重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检察日报 醉驾入刑引热议 检察官称立法机关需慎重 □肯定和期待醉驾入刑的呼声一路高涨,但是一切立法行为应当是严肃而慎重的,探讨醉驾应否入刑以及如何入刑的问题,应理性考量四方面问题。 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了《中华人
检察日报


醉驾入刑引热议 检察官称立法机关需慎重
 
 
  □肯定和期待醉驾入刑的呼声一路高涨,但是一切立法行为应当是严肃而慎重的,探讨醉驾应否入刑以及如何入刑的问题,应理性考量四方面问题。

  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该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新增条款的出现,立即引起了民众的关注和热议,从目前的舆论和探讨趋势来看,肯定和期待醉驾入刑的呼声一路高涨,似乎这一规定是众望所归,极大体现了民众的立法意愿,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于惩治酒后驾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行为的信心和力量。但是作为立法机关应当明白,一切立法行为应当是严肃而慎重的,群众的呼声和社会的需求固然可以成为立法的助推器,但也应当在讨论中关注不同的声音,以立法者应有的理性和冷静来分析判断这种社会情绪宣泄的情势。笔者认为,在探讨醉驾应否入刑以及如何入刑的问题时,至少要结合现有法律体系和实践需求,理性考量以下四个问题: 

  一、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关于醉驾应否入刑的讨论必然要考虑到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适用。该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只有在确属必不可少且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法律规制手段时,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正所谓刑法是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一般情况下可以由其他法律规制手段代替时是没有设置刑事罪名的必要的。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关于醉驾的惩治有行政和刑事处罚手段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行政处罚规定,刑法从交通肇事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作出了不同幅度的刑罚规定,对于醉驾从行为产生到后果发生呈现出了阶梯型、有层次的治理模式,可以说立法是相对完善的。醉驾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在于中国千年的酒文化传统影响以及执法手段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改变现状的途径不是抛开现有的处罚手段,盲目“另辟蹊径”,而是加强调研,分析实践中我们的执法现状,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是否被有效应用?目前,全国范围内严查醉驾的执法活动正如火如荼地开展,从个体的感受来看,酒驾、醉驾的现象整体上已然有所遏制和改变,这说明挖掘行政执法在惩治活动中的效果是值得期待的。笔者认为根治醉驾,需要的不仅是法律手段,而且需要政府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能只是将这种专项或重点的整治活动作为一次集中行动,而是要长期坚持下去,并逐渐建立健全各种配套措施,形成和运用多手段、多层次的综合治理结构,才能使醉驾在良好执法环境和文明环境中逐步得到改善。基于目前已取得的执法效果和已形成的执法环境,立法者应当谨慎考量醉驾入刑是否为治理醉驾所必须、必要的良药,单列醉驾入刑是否为立法所亟须。 

  二、醉驾入刑的罪过形态 

  关于醉驾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些人大代表和学者认为,醉酒驾驶是明知故犯的行为,对危险情形的发生及危害结果的产生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因而构成间接故意犯罪。既然是故意犯罪,必然有犯罪完成形态之探讨,当有预备、既遂、未遂和中止之分。那么何为醉驾的预备、未遂、中止?而又如何实施刑罚?草案中规定醉驾的量刑尺度是拘役并处罚金,对于那些未完成形态的行为自然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即便如此,对于行为人而言也是受到了刑事处罚,而就国情来讲,对于醉驾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轻微情形予以刑事处罚则显得过于严苛。那么此种情况下立法者需要衡量对于此种情形是判处较轻的刑罚还是给以较重的行政处罚,二者谁更能有效实现遏制酒驾的目标,入刑处罚是否能真正实现遏制醉驾的立法目的。此外,未完成形态下的行为本身即是犯罪情节轻重的一个考量因素,其与醉驾构罪条件中的“情节恶劣”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上的矛盾与尴尬。 

  有学者认为醉驾犯罪是一种过失犯罪,醉驾者对于醉驾将导致危险发生或危害结果产生是持一种反对态度,其对于结果是轻信能够避免发生的,因而其主观心态一般都是过失的。而过失犯的处罚原则是无危害结果不处罚,那么对于醉驾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如人员受伤、财产损失),但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情节恶劣”的,如何定罪处罚?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存在的,行为人多次醉驾一般意义上可构成“情节恶劣”这一犯罪构成要件,但是无一次造成安全事故或人财损失,可谓无危害结果,这种情形下如果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是与过失犯罪的基本处罚原则相悖的。可见无论是故意或过失犯罪,在立法及法律适用中都存在诸多疑问。 

  三、醉驾入刑的立法标准及司法实践 

  草案中规定醉驾行为须达到情节恶劣的情形的才构成犯罪。而在诸多探讨声中,认为醉驾入刑不应限制“情节恶劣”的人不乏少数,他们认为醉驾行为所造成的现实社会危害和潜在社会危害是十分巨大的,无论是否存在恶劣情节,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醉驾。而这种将所有醉驾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的做法在实践中无疑会混淆醉驾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造成执法和司法上的混乱。同时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没有考虑到醉驾发生的复杂性和区分个案的轻重情况,一概严厉制裁,是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因此醉驾入刑,要在立法上做到科学合理的安排,既要考虑法律的严肃性,也要考虑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情节恶劣”这一条件在总体安排上是符合现实要求的。那么何为“情节恶劣”?“醉”与“非醉”的界限何在?这些都是立法者必须在现实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并作出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否则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而这点上,笔者认为“情节恶劣”至少包括多次醉驾、醉驾造成他人受伤(轻伤以上),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醉驾、公务人员醉驾、醉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当然可以以司法解释限定数额)等,而“醉”的标准因个体的差异而不易作出过于精细的规定,只做原则性或弹性的规定,便于司法实践中根据个体差异灵活掌握。 

  另外,在醉驾入刑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醉驾犯罪与交通肇事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衔接与转化关系。在刑罚处罚方面,醉驾构罪所要求造成的危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要小于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结果,因而在法定刑的设置上原则上要轻于交通肇事罪,基于此,草案将法定刑规定为拘役,但单一的法定刑能否满足实践上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是值得思考和商榷的。此外如果醉驾造成的后果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后果要求,醉驾犯罪即转化为交通肇事罪,应以一罪处罚而不宜并罚。 

  四、醉驾入刑的效果评估 

  立法活动需要具备前瞻性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这种前瞻性不仅要求立法者预见社会发展规律和方向,而且需要实证分析和评估立法带来的风险与效果。醉驾入刑后会在社会上产生一些变化和影响,一是会使先前以行政处罚的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进行多环节的诉讼程序,无疑会增加司法成本以及国家的财政负担。二是一些醉驾行为常会因为犯罪情节较轻而被不起诉、缓刑或免予处罚,因此司法实践中醉驾轻刑率会相对较高,那么醉驾入刑的震慑作用会有所减弱,而形式意义上的效果是否能实现立法初衷实属未知。三是从我国现实的司法状况而言,绝大多数地区交警和刑警的职责是分开的,如果醉驾入刑,势必造成交警和刑警职责的交叉,对于案件的管辖和处理可能会因权限不明导致司法混乱。四是醉驾入刑客观上可能增加交警权力滥用的空间和以罚代刑现象的蔓延。醉驾入刑后司法权限在实际操作中首先会被掌控在广大交警手中,其必然地会成为被腐蚀和贿赂的对象,而其直接导致的就是权力滥用和以罚代刑现象的出现和扩大,这显然与立法期待及追求的效果是背道而驰的。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