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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罪犯死亡事故处理机制的三点意见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检察日报 完善罪犯死亡事故处理机制的三点意见 近年来,在(羁)押人员死亡事件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监狱作为在押人员最为密集的监管场所,自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相对粗疏,罪犯死亡处理机制往往缺乏统一性,罪犯死亡后经常引发死者家属
检察日报


完善罪犯死亡事故处理机制的三点意见
 

    近年来,在(羁)押人员死亡事件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监狱作为在押人员最为密集的监管场所,自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相对粗疏,罪犯死亡处理机制往往缺乏统一性,罪犯死亡后经常引发死者家属、社会各界的异议,引发法律和社会问题,对此需要给予重视。

    ■罪犯死亡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罪犯死亡处理规定不统一。目前我国对于罪犯死亡处理的法律规定只有监狱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而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对罪犯死亡后的处理程序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虽然分别或共同制定了罪犯死亡处理办法,但往往出现规定标准不一致的现象。

    二、罪犯死亡结论意见的鉴定主体不规范。司法实践中,家属对罪犯因病死亡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存有疑义,其理由通常是认为监狱医院为监狱内设疾病治疗机构,不具备从事医疗鉴定的主体资格,其所出具的只是临床死亡诊断,不能视为死因鉴定。而对非正常死亡由检察院作出鉴定,家属也会在鉴定内容、鉴定程序及法律效力上提出质疑,认为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精神。

    三、罪犯死亡后的证据封存规定有缺失。在罪犯死亡后的第一时间封存证据有利于准确判定死因,妥善处理尸体。现行监狱法对于发生罪犯死亡事件后,应由谁封存物证、监督封存过程的规定是有缺失的。罪犯非正常死亡,检察院也只是按照案件办理程序,封存、调取相关资料,固定相关证据。罪犯因病死亡的,依照相关规定,检察院并未被要求主动提取固定相关证据,仅是对监狱提供的医疗鉴定进行审查。一旦家属提出疑义,进入重新鉴定程序,有些证据可能已经灭失,给罪犯死亡监督工作带来极大难度。

    四、对猝死的认定处理无特别规定。在监狱这个人口密集的场所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罪犯猝死现象,但意外和突然死亡常让死者亲属感到疑窦丛生,甚至一时无法接受而上访。由于法律并未对罪犯猝死的认定和处理作出特别规定,检察机关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罪犯死亡为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下,直接启动非正常死亡监督程序,法律依据不足。为此,只有等到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疑义后才能受理,进入重新鉴定程序。而此时家属与监狱的矛盾已经升级。

    ■对罪犯死亡处理机制的完善

    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执法的公正廉洁,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立法,规范罪犯死亡处理机制。

    一、从立法上明确罪犯死亡后的司法程序及司法救济制度。罪犯因病死亡后,监狱法规定死亡鉴定由监狱作出,违背了“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监狱法规定罪犯家属对监狱作出的死亡鉴定有疑义,或者罪犯非正常死亡的,死亡鉴定由检察院负责出具,而检察机关法医检验鉴定所拥有的社会性乃至法律的有效性则显出不足。例如,检察机关检验的有限条件和人员、鉴定效力上的自检、自鉴性以及面向社会作出鉴定的诉讼实效性有缺陷,致使家属及社会对结果的科学性甚至公正性产生质疑。因此,应在立法中明确无论正常与非正常死亡,都可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引入作为第三方的、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法医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作出司法鉴定而非医疗鉴定。

    在立法上亦应完善罪犯司法救济制度和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建议修改监狱法第五十五条后相应增加:“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第七十三条之后亦相应增加:“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同时,罪犯也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应在国家已初步确立救济制度体系下,将罪犯权利明确在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内,以赋予罪犯真正的诉权,进一步拓宽罪犯司法救济权。还应确立法律援助制度,使罪犯家属能够平等而充分地寻求诉讼救济。

    二、于罪犯死亡处理程序当中引入并融合听证制度。监狱在处理罪犯死亡事故时,应引入听证制度。长久以来,由于监狱的封闭性强,民众因不了解监狱而容易产生隔阂和误解。也基于此,在处理社会敏感度极高的罪犯死亡事故中,家属甚至社会舆论往往先质疑有关部门的公信力。听证程序本质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行政行为,缩小公民这类“弱势群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因此,在处理罪犯死亡事故中,引入并融合听证制度的优势,使更多关注监狱工作和与监狱司法工作相关的人员与检察机关、监狱罪犯死亡事故处理小组以及罪犯家属一起,参与事件处理程序,最大限度地使罪犯死亡处理工作透明化,更加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体现社会监督效力。

    三、应准确把握好检察机关在罪犯死亡事故处理中的角色定位。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以在罪犯死亡事故处理中,检察机关理应担当重要的监督角色,不能仅充当监狱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死亡原因认定或出具的法律机关,而应对监狱处理事故的程序和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进行法律监督,以及做好对实物证据的封存、调查、取证等工作。同时对监狱是否存在执法过错责任进行检察,并对事故中凸显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监狱提出检察建议。

    (作者单位: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