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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唤醒沉睡的“资本”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人民法院报 用法律唤醒沉睡的“资本” 张云华 当前,土地流转越来越规范,规模也越做越大,但由于集体土地缺少所有权代表,导致土地纠纷时有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应出台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法律上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 我国宪法明确了
人民法院报


用法律唤醒沉睡的“资本”
 
张云华


  当前,土地流转越来越规范,规模也越做越大,但由于集体土地缺少所有权代表,导致土地纠纷时有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应出台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法律上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

  我国宪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和法律地位,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物权法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的权利,土地管理法明确了集体所有制是土地公有制的两种形式之一,并赋予了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和管理集体土地的权利,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集体土地的权利,农业法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为成员提供服务的义务。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在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对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出定义和解释。

  笔者认为,目前,农村中党组织的具体形式是党支部,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形式是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唯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是什么却一直在法律和政策上没有给予明确。由于在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具体的实体,几部法律不得不赋予了村民委员会可以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权利,在实践中造成了农村政经不分的状态。

  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类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属于任何法人类型。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法人地位,也就不能从事经济活动,不能在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从而在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种特别的经济组织并没有市场地位,不能从事市场活动。简言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市场“身份证”。

  当前,我国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法可依,唯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专门的立法,一直以来无名无实,在实践中造成了集体土地缺少所有权代表,集体土地权益屡受侵犯,土地纠纷多发等问题。

  因此,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很有必要。从集体土地确权的需要而言,在农民集体层面,要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明确这一农村中基本的集体经济单元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农民个体层面,界定清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从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的需要而言,由于农民集体缺乏行使和保护集体土地的主体,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常常受到侵害。相应的,在农民集体整体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农民个体的权益也就难以保障。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可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需要而言,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游离于市场经济活动之外,农村集体经济长期以来都难以健康发展。从农村社会治理结构大变革的需要而言,如今,农村社会人口流动性大大增强,面临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居住社区成员身份分开治理的变革,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治理方式、社会管理方式、公共服务方式、人口管理方式等都要随之变革。

  笔者认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可包含以下要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与名称方面,建议以原来的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称为集体经济联合社、以原来的生产队为范围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称为集体经济合作社、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称为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方式不同、组织机构不同,但在实践中管理人员也可以兼任;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合作社法人地位。在民法通则中增设“合作社法人”,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纳入合作社法人体系进行管理和规范;拟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指导办法;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博士)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