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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不应由司法机关“背书”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人民法院报 行政强制拆迁不应由司法机关“背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一名公民暴力拒绝强制拆迁,致人重伤。该犯罪嫌疑人因为“不信任当地警方”,搭乘飞机到北京“自首”。目前该犯罪嫌疑人已经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湖北武汉警方刑事拘留。 新闻媒体在报道这
人民法院报


行政强制拆迁不应由司法机关“背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一名公民暴力拒绝强制拆迁,致人重伤。该犯罪嫌疑人因为“不信任当地警方”,搭乘飞机到北京“自首”。目前该犯罪嫌疑人已经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湖北武汉警方刑事拘留。

  新闻媒体在报道这一事件时,普遍使用了坐飞机到北京自首这样的标题。坦率地说,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自首的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这样做,主要原因恐怕在于希望媒体介入,制造轰动效应,从而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这从一个侧面说明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缺乏足够的信任,也说明媒体在司法案件报道中能够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这一案件充分说明,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必须从增加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做起。

  行政强制拆迁是中国社会变革时期,普通老百姓心中永远的痛。行政强制拆迁问题,从表面上来看,是一个城市发展的问题,但是,从本质来说,则是一个民主问题,一个涉及亿万民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方向问题。行政强制拆迁之所以存在,与过去不科学的发展观念有关。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由于实行分税制改革,地方财政捉襟见肘。一些城市管理者为了大幅度增加财政收入,遂大规模地进行城市拆迁扩建,行政强制拆迁几乎变成了城市聚财的重要手段。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将城市的土地出售完毕,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不得不加大城市房屋拆迁的力度,以此来筹集财政资金。在这样的财政体制下,暴力拆迁恶性事件很难有效避免。

  现在国务院起草的行政拆迁条例,正试图把司法审查作为行政拆迁的必要程序,这对于改变行政机关的形象非常有利。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必须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从表面上来看,这是一种尊重司法机关的做法。但是,如果行政拆迁缺乏实质上的正义,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会把所有行政强制拆迁引发的问题转移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承受行政强制拆迁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如果不改变我国现有的财政分配体制,尽快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分配比例,彻底根除分税制改革所带来的后患,而把行政机关所面临的问题转嫁给司法机关,非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将拆迁问题社会化,从而引发更多的群体性事件,不利于社会矛盾化解,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解决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必须从完善我国的城市规划做起。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完成之后,必须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并且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城市规划确定之后,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随意修改。在城市规划范围之外,政府不得随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土地储备制度,与民争利;在城市规划范围之内,政府不得随意修改规划方案,改变土地的用途,更不能以所谓土地出让为借口,强行要求市民搬迁。政府出让土地的时候,应当向开发商说明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公开说明土地建筑物的基本情况,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审时度势,量力而行。

  总之,今后政府在土地出让和房屋拆迁问题上,再也不能越俎代庖,不能以净地出让为理由,实施强制拆迁。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的时候,应当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如果开发商感觉开发成本巨大,不愿意付出必要的拆迁成本,那么,政府应当放弃城市土地开发规划,寻找更为稳妥的解决方法。房地产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应当以平等谈判的方式,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

  在房屋拆迁问题上应当坚持下列原则:城市规划必须民主化;土地出让必须市场化;政府行为必须中立化;房屋拆迁必须民事化。坦率地说,将有关房屋拆迁的纠纷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目前面临一系列非常复杂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乃至物权法均没有真正保护公民房屋所有权的具体条款。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开展调研活动,将目前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起草的征收拆迁条例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只有这样,才能集思广益,广纳善言,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避免拆迁引发悲剧事件。今后在房屋拆迁问题上,被拆迁人再也不需要以制造噱头的方式,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司法机关再也不需要为行政机关暴力拆迁“背书”;行政机关再也不需要把城市房屋拆迁作为财政收入的增长点;国家再也不需要以资源的浪费为代价损害公民的财产权。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