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司法考试需适度改革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近期已经公布,满分600分,全国考试合格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合格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为280分,众多考生自然又是有人欢喜有人愁。 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代了原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从国家层面设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自从2002年正式实施以来,承继了原律师资格考试的主要优点,考试合格者才能成为初任法官、检察官、律师。这对吸引优秀人才参加司法考试、提高法律从业者的素质、给无数欲圆法律梦的人士提供一个同台公平竞技的机会等等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可谓功不可没。 在考试难度基本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全国司法考试合格率从最初年份的仅仅10%出头,陆续上升至近年的20%甚至更高,也从侧面说明了国家司法考试的正面意义。 不过,凡事有利必有弊,司法考试也未摆脱这条规律。最显著的一点是考试科目偏少,涉猎内容只包括狭义的法律知识,即国内高校法律本科专业的14门主干课程,就连逻辑知识也根本未涉及。试想,一个学法律的人士首先应具备较强的推理判断能力,倘若相应的职业入门考试不考测逻辑,实在是说不过去!况且,法律是用于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工具,说穿了,仅仅是一个框架体系而已,需要多方面的知识来填补、充实,任何一位法律行业的专门人士,皆需具备一定的书面和口头的汉语表达能力,而这同样不能从试卷上得以明显体现;至于哲学、历史、文学、科学、技术、经济等领域的内容,更是无法从试卷中展现。换言之,司法考试所牵涉的内容实属偏窄,给人最深刻的印象就是一位低水准的法律工匠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技能而已。 再具体到司法考试的具体试卷方式,同样让人添生质疑:四份试卷,其中前三份试卷全部是客观型试题,即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这三类选择题形式。毫无疑问,同样的考测内容,采用客观题的难度明显低于主观题的难度。须知,法律执业者日常处理实务的思路,迥异于考生做客观题时的思维方式,这倒真是方便了出题者、改题者、培训机构和众位考生们。类似这样的模式化、标准化资格考试考核出来的一些合格者,文化修养、专业素质皆可能存在一定缺陷;第四份试卷是主观型试题,包括简答题、案例题、司法文书写作之类形式,而主观性试题的难度似乎也不够,一是书写的文字内容偏少,二是多数题目设计了多个小考题,相当于细化、肢解整个考题,这样,哪怕再难的题目,考生都多少能获得一些分数,实质上即是降低了考试难度。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司法考试应再增加一份考试试卷,考测与法律职业相关而又非具体法律事宜的内容;改变前三份试卷的试题形式,每门试卷的主观型试题至少应占30%。 (作者系自由撰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