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实践中的有益探索——上海、重庆等地方法院探索建立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综述 2009年以来,上海、重庆等地方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大力推进司法廉洁工作,积极探索了以“一方退出机制”为代表的任职回避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着眼司法公正,遵循司法规律和审判工作的特点,在《上海法院司法廉洁十条纪律》中明确规定:“凡法官的配偶是律师的,该法官不能担任本市各级法院的院级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也不能担任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领导,并探索建立一方逐步退出机制。” 上海高院认为,法官配偶担任律师,虽然并不必然导致司法不公正,但却容易使案件当事人产生是否会导致司法不公正的疑虑。因此,实行法官配偶为律师一方退出机制,不仅符合中央关于建立干部任职回避和规范干部配偶从业行为规定的精神,同时也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的关切。 据了解,上海法院原有配偶从事律师工作的干警143人,其中在审判、执行部门担任领导或法官职务的共有94人。2009年年底前,全市法院配偶为律师的25名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率先实现了“一方退出”,截至2010年9月中旬,全市三级法院已全部实现“一方退出”。 2010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建立审判岗位领导干部任职限制机制,并要求配偶、子女等亲属在其任职法院及辖区法院所在地从事律师工作的审判岗位领导干部,要在三个月内辞去审判岗位的领导职务,同时规定具有上述条件的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审判岗位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提请任命。 重庆高院认为,法官亲属从事律师工作,极易导致法官特别是审判岗位领导干部与律师关系扭曲,从而滋生司法腐败,而任职限制机制是在公权力与私人利益之间建立了防止利益冲突的“隔离带”,从而对审判岗位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将起到积极的遏制作用。 据了解,截至2010年10月,重庆法院共有11名审判岗位领导干部适用任职限制规定,目前,上述11人均已办理了单方退出手续,其中6名审判岗位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5名审判岗位领导干部的家属退出了本地律师行业。 除上海和重庆之外,北京、湖北高院和江苏南京、常州、盐城中院等地方法院也先后探索建立了以“一方退出”为主要内容的任职回避制度,并普遍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的支持及社会各界的好评,同时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并在全国法院统一推行这一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成功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