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
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四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以人为本治国理念在立法中的体现,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经验。只有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出发开展立法工作,才能达到国家立法的目的,使法律体系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要求,保证立法质量,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根本法确认的这一国家权力属性,必然要体现在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落实到各个法律部门的立法实践和多层次的法律规定之中。因此,在立法中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首要表现为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
根据宪法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代表的产生、代表权力的行使、大会的组织和程序以及政府、法院、检察院如何组成、如何运作、如何履职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实现了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审判和监督等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在人民民主属性下的和谐统一。这是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制度保证,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
正确把握利益关系、着力解决利益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基本内容。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首先是对各种社会主体利益关系的调整,维护社会利益格局的合理性和相对平衡性。法律的实施对象是全体公民,所以通过立法调整利益关系,既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主要目标,也要关照特殊群体的特殊利益,做到统筹兼顾。
我国法律体系中,无论是以规范民事商事活动为目标的民法商法,还是以规范行政管理活动为目标的行政法,无论是规范国家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还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社会法,均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使法律成为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的有效工具。
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国家权力的行使要通过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权力机关以及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来实现。要确保权力的行使符合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必须通过立法来规范行使权力的行为,防止掌握权力的组织和个人违背人民意愿、损害人民利益。同时,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权力与责任对等,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立法工作必须鲜明地体现这一原则,明确对权力的监督,促使权力掌握者增强依法用权意识。 我国的法律体系,不仅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享有批评建议权和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公民基本权利,而且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部门法、地方法也对维护公民权利、规范权力行使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立法,明晰了权力边界和权力对应的责任,保证权力造福于人民。
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根本方法。群众路线是党和政府工作的一大法宝,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必须遵循的方法。法律来自社会实践,用于社会实践。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创造历史的主体。立法工作只有紧紧依靠群众,广泛听取和吸收社会各界、各阶层的意见,才能符合实际、适应形势。
开门立法现已成为我国立法工作走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立法工作只有坚持群众路线,不断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凝聚共识,才能使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增强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
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国家法制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为全体人民共建共享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保障。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必须继续坚持这条重要经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从人民实践创造中汲取智慧,从人民发展要求中获得动力,确保法律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