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刑法修正案(八):给我们带来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学专家认为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
“这次会议以139票赞成、7票反对、11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2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闭幕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阚坷宣布了刑法修正案(八)的投票结果。 刑法修改将给我们带来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修正案更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 1997年以来修改最多的一次 “这是一次重大修改。”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告诉记者,此次刑法修改的规模最大,相当于前七次修改的总和,一共修改了50个条款,涉及49个问题。 参与过新中国刑法诞生、修订全过程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也认为:“这次修改,是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 这次对刑法总则首次进行了修改,“过去的七次修改,都是根据客观需要,对分则具体罪名的修改,没改过总则。”高铭暄说。 “总则涉及的都是刑法的基本问题,此次修改的主要是其中的刑罚制度部分,修改了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改判有期徒刑,75周岁老人一般案件免除死刑,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等19个问题。”戴玉忠说。 既然修改规模大,且修改总则,为何不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呢?郎胜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修正案是对刑法的“部分修改和补充”,而现行刑法在1997年进行过一次全面修订,总的来看,能够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目前还没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 废除13个罪名的死刑力克“死刑偏重” 修正案最引人关注的一项修改,是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它们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这13个罪名的死刑,主要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占我国刑法死刑19%多,将近五分之一。应该说……我们迈出的步子是很大的。”郎胜说。 早在草案一审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便表示:“我国的刑罚结构……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 对此,高铭暄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作富均给予高度肯定。他们都认为“生命价值要高于财产价值”,经济类犯罪与暴力犯罪不同,理当逐步废除死刑。 “死刑确实有威吓作用,但是作用有限。我国刑法挂死刑的罪名,在全世界而言是比较多的。”高铭暄说。 是否会进一步废除一些罪名的死刑?郎胜表示,“还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情况,惩治犯罪需要,以及人民的意愿再作进一步研究。” “75周岁免死”体现“宽严相济” “此次修改,通篇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戴玉忠告诉记者,废除13个罪名的死刑、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等,体现了“宽”的一面,而对死缓期满改判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的调整,体现了“严”的一面。 “75周岁免死”,在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时,一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与会人员关注的焦点。姜兴长、庄先等委员认为可适当放宽至70周岁;蔡力峰代表认为该规定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一致”的精神不符;彭祖意委员担心该规定可能会在司法实践中导致老年人犯罪数量上升;王云龙、林强等委员建议,除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外,可适用“75周岁”标准。 草案二审稿考虑了大家的意见,将该内容修改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一内容被保留至最终通过的表决稿中。 “一老一小”的从宽,都在修正案视野内。根据修正案,不满18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而现行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不满18周岁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内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再犯罪的,不再构成“累犯”;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将不再有“前科报告义务”。 “这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就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高铭暄表示。 “从严”方面,主要体现在刑罚执行上: ——减刑方面,修正案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些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0年。 ——数罪并罚方面,修正案规定,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可以最高判处25年;35年以下的,最高判处20年;而原来规定的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修正案中还首次出现了“13年”这一法定数字,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符合条件方可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13年。 “这是为了避免‘倒挂’。”高铭暄解释说,因修正案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的最高刑期改为25年,那么在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时,一个被判25年有期徒刑的人可能实际执行期为12.5年,而依据现行刑法,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0年,“无期徒刑可能比有期徒刑轻,显然不合适。”草案一审时,信春鹰委员也提出过类似意见。 修正案的上述改动,在郎胜看来,“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使刑罚的结构更趋合理。” “醉驾”、“恶意欠薪”入刑保护民生 “修正案将一些行为纳入惩治范围,如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醉酒驾车、飙车等。”郎胜在阐述修正案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时这样表示。 “醉驾”首次入罪,修正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醉驾”入罪则是行为犯,无论后果如何,有“醉驾”行为即入罪。 而有专业人士认为,“醉驾”很多时候是过于自信的“间接故意”,并非过失犯罪。该罪是否规定得过于严厉? 高铭暄不这么看:“现在各地醉驾比较普遍,一般的行政拘留不管用,而又没有更加严厉有效的行政处罚手段,所以,入罪后对醉驾行为将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而且当场取证,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醉驾也不复杂。” “从网上征求意见和草案发往全国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赞成草案现在这样的规定……因醉酒驾车已经成为一种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的新的形式。”郎胜表示,从这些年执法的实践看,醉酒有比较明确的、客观的标准,这个标准比较好把握。 此外,针对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恶意欠薪”行为,修正案规定,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对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修正案还对强迫劳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罪名作出了新的规定。 “这都是在保护老百姓的生命和生计。”高铭暄认为,分则罪名的改动,大多体现了这一点。 修正案还首次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郎胜表示,这将改变过去由公安机关执行或者监督、考察此类犯罪人的规定,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目的是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有效的监督管理的方法,也便于这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尽管还没有正式的社区矫正法,但是刑法规定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戴玉忠说。 2011年5月1日,修正案将正式施行。高铭暄解释说:“这给了执法者和广大公民一个学习、研究、准备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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