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虚拟世界”也须诚实信用 从阿里巴巴的信任危机,到淘宝、百度等知名商业网站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列入“恶名市场”名单,都向我们揭开了网络市场信用缺失的“黑幕”。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网上交易尤其网上购物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人们在享受网络市场方便、快捷的同时,也时常受到交易诈骗、广告夸大其词、产品以次充好等行为的伤害,让人对网络市场心存芥蒂。如果听任这一现象蔓延下去,久而久之势必会让网络市场的信誉扫地,网络市场的红火局面也难以维持多久。 作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事行为的道德原则,也是民事行为的法律准绳。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民事行为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以次充好,不缺斤短两,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做到恪守诺言,讲究信誉。平心而论,在市场经济尚未成熟和完善的中国,民事活动中各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时有发生,食品等领域已经酿成信任危机。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再加上管理的不规范和利益的驱动,致使网络市场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显得尤为突出。“阿里巴巴”与“两千大盗”的博弈就是这一乱象的一个突出体现。 如何规制网络市场,我想应该从重树诚实信用原则入手。主要途径如下: 其一,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弥补立法的空当。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许多网络市场活动无法可依,依照现有的法律规范难以对违法主体依法制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发挥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可以填补立法漏洞,让网络市场活动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 其二,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实现司法保护。对于一些法律规定尚未明确的网络侵权案件,法官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自由裁量,以制裁网络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为网络市场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济,让他们得到必要的补偿。 其三,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促进道德自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就规制网络市场而言,既要依靠法律,又要依靠道德。要在网络市场中大力倡导诚实信用原则,引导网络市场主体信守诚信,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兼顾对方的利益和社会效益,树立诚实信用的良好道德风尚,通过道德自律来弥补法律约束的被动性、滞后性和局限性,推动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四,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网络市场的有序发展亟待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管部门,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构建网络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对于所有网络市场主体都必须像现实市场主体那样通过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经营。一旦网络市场主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均记入其信用档案,如果超出一定范围或者达到一定程度,则吊销其网络市场主体资格,并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市场经营活动。从保护网络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发生纠纷后监管部门要从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出发及时裁决或调解。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网络市场秩序的乱象,主要是巨额不法利益引发的。在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规制网络市场的同时,还必须依法加大对网络市场中“两千大盗”之类害群之马的惩处力度。这就需要加快网络市场相关立法,坚持不懈地依法打击网络市场不法行为,提高网络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让他们得不偿失,甚至倾家荡产。唯如此,方是规制网络市场的治本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