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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表示替人还债,最终难脱干系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正义网 随意表示替人还债,最终难脱干系 2009年7月14日,张某在朋友吴某个人开办的粮油购销门市吃饭时,遇到前来向吴某送货的靳某,当张某了解到吴某暂时支付不了靳某的9430元货款后,趁着酒劲大包大揽地给靳某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欠9430元现金,半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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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表示替人还债,最终难脱干系

  2009年7月14日,张某在朋友吴某个人开办的粮油购销门市吃饭时,遇到前来向吴某送货的靳某,当张某了解到吴某暂时支付不了靳某的9430元货款后,趁着酒劲大包大揽地给靳某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欠9430元现金,半月内由张某还清。之后,由于吴某不知去向,靳某将吴某和张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清偿欠款9430元。

  河南省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张某对吴某所欠靳某的货款并非连带责任保证,而是张某与靳某之间已形成了债务转移的法律关系,张某应按欠条约定偿还欠款。判决:张某偿还靳某现金943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出具的欠条系何种属性,即张某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合同义务的转移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提出权利请求,第三人应对自己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债务转移的特征。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也称履行负担,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义务,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

  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在于:1.订立协议的主体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或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2.对履行人要求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3.法律关系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若是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但是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

  本案中,由于吴某将自己的欠款义务全部转移给朋友张某,并且张某出具了欠条给靳某,靳某表示接受。因此,张某就取得了债务人吴某的地位。现张某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靳某向其主张权利,张某即是适格的被告主体,而吴某却不是被告主体。故此,法院判决由张某偿还欠款。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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