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强制治疗:规范警方的权力 近段时间以来,个别地方政府官员借“维稳”的名义,将非精神病人当作精神病人强行收治,限制其人身自由,这种现象被称为“被精神病”。这实际上是地方借“维稳”之名对公权力的滥用。“被精神病”不仅给“维稳”抹黑,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权。而这也正是一直以来民众呼唤精神卫生法早日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对精神病人的送诊、诊断、治疗、强制收治等都能够在严格、规范的程序下进行,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公权一发神经,民众就得精神病的情况发生。 事实上,精神卫生立法有双重目的,一方面,精神卫生法要通过完备的精神病强制收治程序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被精神病”的现象;另一方面,精神卫生法也要让精神病患者能够得到有效、有质量、及时、必要的诊断、治疗和康复。 “被精神病”的情形主要是指在治疗环节上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个人进行非自愿或强制治疗。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区分了非自愿治疗和强制治疗,对强制医疗要实行严格的限制。 非自愿治疗指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公民被诊断为精神病,草案规定是否治疗由本人自主决定。如果本人不具备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家人决定。针对这种非自愿治疗,草案规定了复诊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复诊结论不服,还可以申请鉴定。程序的设计与以往相比,确实能减少“被精神病”的现象。 而强制治疗指的是公安机关在调查刑事案件或者在治安管理执法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违法嫌疑人疑似精神病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诊断。在各地“被精神病”的个案中,公安机关往往扮演了积极的角色。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必须严格限制公安机关介入精神病强制医疗。首先,情形上的限制。即公安机关只有在刑事案件的调查或治安管理执法过程中,对犯罪或违法嫌疑人进行调查时,才能介入精神病强行收治;其次,程序上的限制。公安机关介入的诊断和治疗过程要受到程序的严格约束,比如复诊和鉴定;最后,主体上的限制。即使犯罪或违法嫌疑人被诊断为精神病人,应该首先由政府或家人强制送治,并不必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收治。草案也规定精神病人可能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时才实行强制治疗,这也是国际上的精神病强制收治的原则即“无危险不强制”。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到底是现实的、客观的危险,还是主观上认为会发生的危险?如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过分主观化、原则化,也可能导致强制治疗权力的滥用,“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 另外,为使精神病人得到有效、及时的诊断和治疗,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分别规定了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精神卫生方面的职责。草案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诊断、复诊医师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这是非常必要的,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比如精神病医生的资质管理需要专业化的部门进行,否则由不具备资质的人进行诊断,反而会带来更大的混乱。而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流浪乞讨的精神病人,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无法承担疑似精神病人的救助和管理。这些部门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是很大的进步,有助于精神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断、治疗和康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