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 司法改革,律师该如何参与?
司法体制改革离不开律师参与 2011年“两会”期间,人民网作了一项网络调查,这个网调列举了18类工作和领域,其中列举了10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司法公正问题被排在第2位。而类似调查在3年前也作过,当时,司法公正也是榜上有名,排在第7位。两个调查显示,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呼声之高,需求之迫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仅仅说明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它是一种过程,它是一个开始,更繁重、更艰巨的法治任务摆在我们的面前。法律体系形成,我们的法治建设重点应该转向如何更好地执行法律,提高执法的社会效果,如何加强法治的适用,如何强化法律的解释,让共和国的法律在民众的心中变成一个实实在在能够保护他们权利的生存规则。在这样一个总的背景下,我们需要思考,司法体制改革当中如何发挥律师的作用。 2011年4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在成立周年庆典之际,联合我社、方圆律政杂志,举办了“首届律师学院论坛”暨“律师与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有关领导参加了论坛,他们就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律师参与司法改革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介绍,从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通过行使职权;到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再到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三个阶段在人民法院的推动下,从1999年到2004年再到2009年制订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确立了116项改革任务。这些年来是司法改革比较重要的时期,也是在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发展史当中思维活跃、措施活跃、成就比较大的时期。 “挑战与机遇并存,困难与希望并在”,是蒋惠岭副主任对于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总体形势的客观判断;“司法改革没有退路”,是蒋惠岭副主任对于司法体制改革下一步发展的客观分析;“司法改革离不开律师参与”,是蒋惠岭副主任对于律师参与司法改革的热切期望。 蒋惠岭的观点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王洪祥不谋而合。王洪祥主任认为,其一,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离不开律师的参与。我们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关键的机遇期,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摆在我们面前最重要、最迫切的是如何保证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能够切实地得到贯彻、落实、执行,在这方面作为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力量,律师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律师在中国法治的大潮中,在我国法治成长的进程中是可以大有作为的。其二,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是战友、伙伴,虽然大家有不同的岗位、不同的职责,但是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在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中,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当中,大家的职责是一样的。 随着律师业的不断发展,律师们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所占的分量越来越重,他们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成为改革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力量,律师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他们在我国法治成长的进程中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法律应赋予律师更多参与权 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名誉院长祝铭山介绍认为,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体制内的运行,公检法各管各的,虽然也有互动,但是公检法在司法体制改革当中最终运行的方式也有一定局限性,因为涉及到自身权力的维护和扩张的问题,涉及到利益问题,所以就更需要体制之外社会力量的参与,其中就包括律师。这个观点的提出,为律师参与司法体制改革带来了很好的机遇。 而当务之急就是从法律层面上赋予律师更多的参与权。以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履行律师职能为例,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被第一次讯问之后,有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是,仅此还不够,律师的介入仅仅是提供法律帮助,应当让律师介入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的工作,包括侦查阶段。尽管律师在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由于阶段不同,对律师的开放程度不同,律师具体权能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律师的定位,律师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辩护人的定性,不应当因为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此,王洪祥主任透露,已经启动和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中,有望能够进一步扩大律师的参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院长对于律师参与司法改革的现状不甚满意。他认为,在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内容和为改革所采取的措施当中,必须要关注律师的参与。他们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平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如果司法体制改革中缺少律师的参与,我们的法治建设在改革的进程当中是不完善的。 但是律师参与司法体制改革,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目前人们还缺乏必要的关注,在我们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当中还缺乏对律师作用的认识,甚至出现一些不正确的认识。 因此,律师的人力资源要得到积极的运用,用一种强大的、可贵的推动力来把我国司法体制中的机制向前推进。另一方面,律师队伍应该保持着参与国家司法体制改革高度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这对律师业的发展和前途至关重要。所以律师要充分地利用他们的话语权、建议权、参与权来向有关的领导机关、司法机关提出看法、建议和要求。 在司法体制工作机制改革的伟大任务的完成和过程中,律师不能缺席,律师队伍是一支强化法律实践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队伍。20万的律师队伍积累了很多法律的高端人才,同时也是国家十分珍惜的人才资源。领导机关、司法机关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充分地运用和依赖这一队伍资源。 律师管理体制也需要改革 我国律师制度自恢复以来,从零起步,经过三十多年发展,已初具职业规模。但律师业仍然存在着很多发展上的瓶颈。 本刊在作《中国律师重建30周年》专题报道之时,曾对著名大律师张思之进行过专访。他始终认为,律师管理体制是律师业发展最大的瓶颈之一。律师更应该做的是加强管理,而且应该严加管理。但是,由谁管、怎么管、管什么才是问题的关键。 我国的律师业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为市场经济服务发展壮大起来的。没有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职能,律师的生存难以实现。但是,当社会民主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当公平正义成为全社会最高的价值追求,当律师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时候,社会必然会对律师提出更高要求。于是,律师行业承载的行业职能,就从传统的经济职能,逐步丰富发展到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北京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北京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小鲁律师提到了我国律师业目前面临的几块短板。 他说,最近几年,整个律师行业出现了爆炸式发展的状态,全国律师行业的数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增加。以北京律师行业为例,在以每年3000名律师的速度增加,律师人数从2005年的1万名律师,发展到现在的2.3万名律师。新增加的律师,绝大部分是执业5年以下的青年律师。在北京律师行业,85%的律师是年龄在45岁以下的青年律师,60%的律师,是执业5年以下的新律师,而一大批为行业作出卓越贡献的老律师,将逐渐淡出律师行业的主要舞台。所以对年轻律师的培养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其次,中小律师事务所管理不规范。在律师行业,从中国入世前后开始,一直到现在的十年中,非常重视的一个任务,就是要在各区域律师行业中,组建若干大型、超大型、航空母舰式的律师事务所,以和外国的大律师所在中国本土实现公平竞争,以便能够承担中国入世以后跨国界的国际法律事务。大所的示范作用、引导作用,将有力推动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但实际上我国9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仍然是中小型律师事务所。 在北京,目前有1470家律师事务所,50名律师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只有60家,百名律师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有十几家。9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依然是中小型律师事务所;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占到全部律师事务所的60%以上。由此,研究中小律师所的管理规范化和战略发展,就成为律师行业应该长期关注的一个问题。 在今后的30年中,加强行业精神建设,应当是我们律师行业的第一位任务。在行业精神建设中,律师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律师行业必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律师行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本行业要为社会主义建设大局服务和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因此,突破行业发展瓶颈,加强行业精神建设,将是律师行业需要长期研究和解决的一个战略任务。 律师职业亟须专业化的教育体系 我国律师制度自恢复以来,从零起步,经三十多年发展,已经形成近20万人的职业规模。但律师职业的专业化教育体系始终未形成,律师的成长基本靠师傅带徒或自学成才,这种状况显然不能适应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我国律师虽人数增长迅速,但大多为普通的万金油律师,高端人才、专业性人才奇缺,导致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极不平衡,难以满足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需求。这不能不说与我国律师的正规化专业教育的缺失有很大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利明说,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殊要求,因此需要针对律师职业特点的专业化教育,这是普通法学教育所不能替代的。在这方面,发达国家已有成功的经验。凡律师业发达的国家,无不具有完善的律师专业教育体系。发达国家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年前,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应运而生。律师学院成立之初,就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现代化的中国律师专业化教育体系为目标,并为此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一年来,律师学院已成功开办了“律师基础实务课程”,并已纳入人大法学院的学历教育,为提供高水平的律师入门教育和岗前培训作出了有益探索。在继续教育方面,律师学院已先后开办了9期律师业务高级研修班,今年还将继续开办20期高级研修班,逐渐形成系列专业研修课程,建立完善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在高端教育方面,引进了英国律师学院和国际律师协会的国际业务硕士学位课程,以培养高层次的涉外业务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徐建院长则建言,将司法考试恢复为律师考试。这样做的好处是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同出一门,同根同源,国家可从考取律师资格的人中挑选检察官、法官,从而有利于法律共同体的建立。他同时建议,将司法考试的出题人,由“专家学者为主”转为“资深律师为主”,这将增强司法考试的实务性和难度,通过考试的考生不需要再进行岗前培训,可直接进入律师所或检察院、法院等实务部门工作。 律师业是国家法治的重要和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司法有着密切的关系。法治行,律师行;司法强,律师强。律师的兴盛是司法进步、法治进步和司法职业发展的标志和象征,也是推动司法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力量。律师积极地参与司法改革,既是律师业发展本身的需求,也是国家法治发展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