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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首”情节在死刑犯裁判中的应用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中国法制新闻网 浅谈“自首”情节在死刑犯裁判中的应用 网上热议的药家鑫和李昌奎故意杀人案,前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者被判处死缓。两个杀人犯都有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情形,也都有犯罪后自首的情节,但审判的法院不同,法官考虑的角度不同,却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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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首”情节在死刑犯裁判中的应用

  网上热议的药家鑫和李昌奎故意杀人案,前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者被判处死缓。两个杀人犯都有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情形,也都有犯罪后自首的情节,但审判的法院不同,法官考虑的角度不同,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两个判决结果。特别是后者的亲属和村民对法院判处李昌奎先是死刑后改死缓不能理解,集体签名上访。笔者试结合这两个案例,对当前我国适用“自首”情节在死刑犯裁判中不同应用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自首是不是必然从轻?法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1、自首是否是“免死牌”?


  关于网民热议的自首是否成了“免死牌”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建生在谈到李昌奎案改判死缓原因时说,自首是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个法定的从轻情节-自首的来源就是“缴枪不杀”,战时优待俘虏,瓦解敌军,是战胜敌人的法宝。而法律上规定了自首,目的是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他还表示: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是必然从轻处罚,对一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可以不从轻处罚。但从立法的目的上来看,是鼓励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李昌奎案中,他确实是有投案情节的,这就要看法官对具体情况的分析来判断是否适用自首。“如果自首在具体量刑中必须体现,法律的作用就不能全面发挥出来。”


  北京知名律师杨学林认为:法院减少死刑判决的理念是对的。但是选择这个个案作为典型案例不大恰当。


  该案据说是有感情纠纷在里面,但是,涉及到一个与凶手没有直接关系的小孩,所以归为“家庭邻里纠纷”进而减轻判决,不大妥当。


  由该案再次引发了有关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杨学林认为,在目前死刑没取消的情况下,要尽量减少死刑,死刑要暂时保留、逐步减少、将来废除。


  他主张逐步分案件类别废除。“但是现在需要减的没有减,一个原因就是,全国各地高院在减少死刑的把控上,标准不一样。”


  笔者认为,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例如:对不特定的人任意进行屠杀的犯罪分子,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可以判死缓。所以这里法官还有综合考虑犯罪的手段是不是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是不是极大,犯罪的危害后果是不是极其严重。例如某人为向村长泄愤报仇,将全村几十口人全部投毒杀死后在公安机关的通缉下又投案自首。这种不计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投毒)罪犯就不能因为他自首而从轻判处死缓,只能判处死刑。


  2、有自首情节还能判死刑吗?


  笔者认为:构成自首,但罪行极其严重的,也不能从轻处罚。这可以从最高法院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药家鑫死刑案件的结果得见一斑。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庭审时包括受害人张妙丈夫王辉在内的近30位亲属到庭旁听,中央电视台等数十家中、省媒体及400余名在校大学生到场旁听。药家鑫在接受询问时说:“自己于2010年7月拿到的驾照,轿车属于他名下,2010年6月购买。他承认在案发时内心非常害怕,杀人只是一念之差,而作案的凶器是一把长二三十公分的单刃切肉刀,是他在案发当天在超市买的。他说,他装着刀的包就放在副驾驶位置上,下车查看时,他随身带着包下去的。因为他父母叮嘱他,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在下车查看时发现张妙躺着有呻吟声。他没有询问伤情,也没有与伤者说话,考虑到对方撞伤后会找他不断索赔,隔了两三秒的时间,就拿刀开始刺被害人。究竟刺了多少刀,刺到什么部位已经记不住了。”


  死者丈夫王辉在庭审后有两个事情想不通:一是妻子遭遇车祸之后,为何又被人捅了8刀。二是,从事发至开庭已经一个多月了,妻子仍旧躺在太平间,无法下葬。后经王辉打听得知,妻子左手上有三道划痕,前胸有一道刺穿伤,后背中四刀。王辉从警方处还得知,2010年10月20日晚事发时,妻子张妙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被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撞倒在地时,妻子的眼睛还睁着,只是左腿骨折、后脑磕伤,充其量是个轻伤, 有绝对的时间进行抢救。但是肇事男子下车后,发现张妙睁着眼,看见了自己。张妙试图去看车辆后牌号,招致该男子持刀杀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又持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仅因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如果他了解到当他举起屠刀,刺向被害人的一刹那,他的性命也被自己送到了万劫不复的地狱,他断然不会这样轻易地把自己和他人送到死亡线上。

  二、何种自首情节可判死缓是法官自由心证的裁判结果


  有网友表示,“李昌奎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家伙,怎么能因自首就死缓?云南高院为什么还要对他人性化关怀,显示仁慈呢?”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通过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而云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目前有27名成员,由法院领导、业务骨干组成,每次审判委员会开会要成员过半才能讨论,而且要成员过半(14人以上)同意判决结果的,才能作出判决,李昌奎案也不例外。因此,赵建生说:“该案的程序是完全合法的,事实证据也清楚,只是在适用法律上,大家有不同的意见。”


  这就是说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其有不同的自由心证权,超过半数以上的审委会成员认为该罪犯应判死缓就可以判处死缓。


  赵建生说在向媒体采访时说:“家属是不是非要用杀人来治疗创伤?网络上一片喊杀声是否是一种进步的意识?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


  “目前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而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他还说,“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都只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的。”


  三、关于舆情对法院裁判案件结果的影响力


  可以肯定地说,李昌奎案改判问题,云南省高院认为没有受到舆情的影响。副院长田成有强调:“杀还是不杀(李),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路钢认为,该案审判受到了法律外相关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导致审判处于极不公正的状况。路钢在二审法庭辩护时指出,药家鑫案原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是在整个案件审判过程中却有“个别人”存在利用媒体歪曲事实、企图将案件复杂化、妖魔化,将严肃的审判活动庸俗化的行为,认为“司法程序受到了严重干扰,使该案审判极不公正”。其矛头直指原告民事代理人张显,并质疑张显“在事实上其控制了被害人的亲属”。路钢甚至在辩护时直接引用了张显的博客内容和标题举证,认为张显的言论和行为,目的是使省高院尚未开庭就被蛊惑而不明真相的群众无端指责、怀疑,明显是在对二审法院施加压力。“在其极力唆使下,自案发至今,长达半年仍拒不安葬被害人,目的就是怂恿被害人的家人以被害人的尸体要挟法院,以达到干扰法庭公正审理的目的”。同时路钢还在二审辩护时爆料认为张显在事实上控制了被害人家属,因为“ 民事赔偿问题,被害人的父亲(张妙父亲张平选)一直都有谅解的意愿,但惮于其(张显)干涉,民事调解无法实现,司法程序受到了严重干扰”。


  网民们最关注的就是,同是自首,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犯罪情节比药家鑫还“恶劣”,为什么药都判死刑了而李昌奎判了死缓?对此,赵建生说,老百姓将不同的案件作对比,是正常思维,不过法院要向老百姓解释清楚原因,确实是个难题。因为法官作为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者,掌握着生杀大权,杀还是不杀?对一个人是否有判处极刑的必要?他要比一般老百姓考虑的多得多。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


  田成有说:“李昌奎与受害者是邻居,之前有感情纠纷,两家有民间纠纷,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法律不是苛刻到1+1=2那种情况,否则就成了概念法学了。”他说,一个法官,只要依法办案,合乎法律程序,在法律适用上是可以有探讨的空间的。“昭通中院的一审判决虽然和高院的判决不一样,但是都是本着审慎的态度依法作出的。”


  情节还是那个情节,一审法官在裁判时李昌奎“自首”这个情节就已经存在了,但前后两个法院、上、下级法院在掌握同一犯罪事实、同一犯罪证据、同一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只因对社会危害性认识不一,法官的自由心证、裁量权行使不一,云南省高院在适用死刑刑罚时就有权将死刑改为死缓。这不能不让我们对我国各地法院在适用死刑刑罚制度过程中的随意性、尺度的难掌握性方面产生疑问。到底什么样的犯罪行为该适用死刑或死缓,建议最高院对此做更祥尽的规定,比如:什么样的“自首”情节才可适用死缓?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性才可判处极刑?一一举例说明,法无定刑者不得判处死刑,让我们的大法官在执掌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时少些自由裁量权,多些“规矩方圆”限制量,是否这样才能杜绝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同时也让百姓们更能明了犯了什么样的罪行就是“十恶不赦”,而犯了什么样的罪行属于可以“网开一面”的呢?


  笔者认为:药家鑫杀人的动机是一时偶然突然发生的,它不是蓄意预谋杀人,但杀人的原因却不能归结于传统意义上的“激情杀人”,因为导致他产生杀人的诱因并不存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被害人仅仅一个要求看看肇事车辆的车牌号,以便以后找肇事人索赔的动作,也不至于“刺激、挑逗”的他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导致他杀人的恶念是太单纯、太幼稚、太无知、太有侥幸逃避承担肇事责任的想法。该承担的责任不是想逃就能逃得掉的。


  法官判处他死刑,给他补上了缺失的法律课堂,但他却无法在人的世界来体会补课后的快乐了,这一课也是补给在人世上活着的其他人一课,相信了解这个判例的人们再遇到这种情况,不会再做出付出生命的代价才能懂法的行为了。


  “舆情”就是百姓和媒体的声音,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法律的监督,法院裁判案件不可能不考虑舆情,但又不能完全被舆情左右,人民群众的声音就是法律的基础,所以笔者认为,法院裁判案件完全不考虑舆情的影响是不可能的,过去不有句名言说“某某人罪行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个“民愤”就是现代版的“舆情”,我们说,药家鑫类型的杀人犯即使死于舆情的监督,那也是他咎由自取,谁让他激怒了全国人民的愤慨,如果李昌奎再被最高院改为死刑宣判,那也是他的犯罪行为激怒了全国网民和受害人家属、亲友的愤怒神经,据网上调查,赞成法院判李昌奎死刑的网民达97.61%,如果最高院核准李昌奎案死刑时,让所有网民做这个案件的陪审团的话,我相信李昌奎一定会被判处死刑!甚至他自己也会认为理所应当,当他奸杀王家红后又倒提摔死王家飞的同时,他自己可能就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自作孽,不可活”,甚至还可能觉得自己为家人报了仇,出了气,称了霸,就是死了也值了,云南省高院改判他死缓,他可能都会觉得很意外。法院没有判处他死刑,王家飞的家人不能理解,将来是否也会为了给儿、女报仇,再找李昌奎家人索命,这都不好确定,所以法院的裁判权还肩负一个平衡社会民众心理,修复受害人心理创伤的功能,但愿逝者一路走好,英魂永恒!愿活者借鉴,国泰民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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