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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罪”呼唤司法解释同行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正义网 “醉驾入罪”呼唤司法解释同行 “醉驾一律入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明明白白。施行两个月以来,各地纷纷爆出“醉驾第一人”,而著名音乐制作人高晓松的醉驾,则将“醉驾入罪”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近日,温州交警副大队长醉驾被处拘役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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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入罪”呼唤司法解释同行

 

 “醉驾一律入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明明白白。施行两个月以来,各地纷纷爆出“醉驾第一人”,而著名音乐制作人高晓松的醉驾,则将“醉驾入罪”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近日,温州交警副大队长醉驾被处拘役3个月,罚金3000元,似乎消解了公众对“因公醉驾”或公务员醉驾是否存在网开一面的忧虑,但“醉驾”话题仍如夏日里戈壁滩上的热浪,一浪高过一浪。

实际上,公众对“醉驾”入罪的高度关注并不无道理。对是否存在情节显著轻微而不认为是犯罪的争议,已然是困扰司法实务部门,尤其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醉驾”案件实践中的一道坎。法律尽管写得明明白白,但偏偏有人说不。虽说“讲话”毕竟只是讲话,不是法律必须要一体遵行,但毕竟不同于学界争鸣、网民热议,而出自权威人士之口,因此大有一锤定音之意。于是对于是否会出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由一家出还是联合出,解释将会包括哪些内容,总成为一线司法实务部门难猜出的谜,难号准的脉。

 从来没有一部法律尤其是一个法条如此持久地吸引公众的关注和参与,其涉及面之广,参与度之深,持续时间之久,争议点之多,可谓史所未见。这不只是一次全民被动学习式的普法,更是互动关注、互动参与、互动讨论。透过对“醉驾”是否一律入罪是是非非的争议,让我们看到了法治的进步,公民法治意识的充分觉醒。

 如果说宣布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完成,称得上我国法治水平进入一个新阶段的话,而公民对普法的参与度、对法律的关注度、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对法律的敬畏度则更能代表一国的法治化水平。因为只有公民法治意识的觉醒,才能使法治成为公民的自觉实践。“醉驾一律入罪”这一法条,关乎社会全体成员——无论有车一族、无车一族,还是滴酒不沾之人——可谓关乎人人、人人关心,因此也有人将这一法律条文称为“大众”的法条,而非绝大多数法条只是关乎“小众”。正是基于这一点,醉驾入罪的规定,无论是草案征求意见中还是法律颁布后,始终受到来自多方的关注。不只有学界、司法界,也不只是高层,更包括基层百姓和社会公众,这是法治的进步,更是社会的进步。只有公众广泛参与法律草案的讨论,以普通公民的角色参与立法活动中,立法活动方能更多地遵从民意、遵从社会的普遍需求,符合法治进步的潮流。只有公众广泛关注法律的解释,才能使我国的法律解释活动更民主、更科学、更符合法律适用的规范,更具备法律适用的社会基础,也才能使法律解释工作跳出专家化、部门化得狭隘。只有公众广泛参与讨论对法律的理解,法律才会成为公众自觉信奉的律条,公民普遍自觉守法的愿景方能成为现实,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步伐方能大大加快。只有公众广泛关注自由裁量权的依法正当行政,才能保证司法公正成为现实。更重要的是,这个法条热议的过程中,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度大大提高。毫不夸张地说,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后以来,公众对“醉驾一律入罪”这一规定的关注度,是共和国推进依法治国目标要求以来十分罕见的现象。公民法治意识的觉醒,已对国家立法机关、立法技术,对司法实践活动,已经形成了强大的公民监督力量。

 公众目前内心关注的下一个热点、下一个猜测又会是什么呢?从近期舆论的指向看,最大的可能应当是有关方面对“醉驾”法条的权威解释。是否会出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否会扩张甚至修正立法“一律”入罪的原意?是否对“醉驾”一律入罪因“情节”问题作出去罪化的“但书”规定?如果“醉驾”因“情节”问题去罪化处理,又如何实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衔接?……司法如何更好地回应这些关注,公众正拭目以待。

 我们无须怀疑基层执法、司法人员的能力,新法施行两个月来,比如探索办案模式、解决办案期限、统一证据认识等问题,各地办案部门频出亮招,比如提前介入、专人审查起诉、专人审理、简易程序、快速办理,如此等等。但由于对“醉驾”一律入罪的不同主张、不同声音、不同担忧,着实给司法实务部门执法办案带来了相当的困惑。早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为治“酒驾”、“醉驾”,全国公安机关可谓是屡出重拳。突击检查、异地换防检查、例行巡查,已较好地遏制了酒后驾车的现象。无论是有车一族还是无车之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然成为大多数人的习惯规劝、善良忠告,公众对“醉驾一律入罪”的法律规定逐渐养成了敬畏之心。可偏偏法律施行以后,无论是从全国各地曝光的案例还是司法实务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主要是醉驾引发事故后而案发,例行检查中发现的“醉驾”案件比例很低。为何如此?能动执法不再能动了,而是应对、观望。一位公安交警支队的主管支队长曾坦言:我们不想出现第一个醉驾无罪案件,可谓道出了一线执法部门的普遍顾虑。

 目前困惑一线办案人员的最大难题,一是定罪证据问题,二是办案期限问题,三是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问题。

 关于证据问题。一是认定“醉酒”的证据,二是认定“驾驶”的证据,三是机动车的认定,四是道路的认定。醉酒的标准,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但应明确和规范的是“醉驾”证据收集的范围、程序和证据的形式。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特例,比如有人举报他人醉酒后驾车,待侦查人员出警时,该人又在另一处酒桌上喝酒,检测的结果即便是达到甚至超过醉酒的定罪证据标准,但也很难认定是发生在驾驶行为之前。又比如例行检查或治安盘查中,对疑似醉驾的人进行检查时,该人当场喝下车上的酒,检测的结果即便达到醉酒程度,也无法确定其是否醉驾。这些都是新法施行两个月中出现的真实案例。关于机动车认定,主要是对那些符合机动车排量、速度等标准但无牌无照的助动车的认定,是依据客观证据标准,还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需要以犯罪嫌疑人明知是机动车为前提。此外,还包括将有牌有照的助动车自行改装、增大排量、提高速度的车辆认定,以及无牌无照擅自改装后符合机动车标准的车辆认定。同时,鉴于法条关于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的表述,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道路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醉酒者在停车场或者非道路停车处的车内被发现,有可能是已从他处驾驶到此,也有可能是准备驾驶,对此如何认定,均需要给予明确考量。

 关于办案期限问题。各地的快速办理机制,已经较好地解决了办案在7天刑拘期内办结案件,但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流动人员案件等在刑拘7天内无法保证审结案件,是否可以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5条也规定,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即提请批准逮捕。”显然,对于在7天内无法审结甚至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的案件,有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因不能被逮捕而逃避审判的风险。对此,司法解释需要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的规定做出扩张解释。

 关于对“醉驾”一律入刑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问题。这其实也是业内人士讨论较多的问题,从迄今为止媒体报道的所有“醉驾”案例来看,尚未有因“醉驾”而判免刑处罚的案例,也没有被不起诉的案例,可见一线司法部门对此类案件的处罚所持有审慎态度。毫无疑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存在盲区和特例,对于只需要科以拘役和罚金刑的“醉驾”罪而言,理应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要求。因此,对于什么情形、什么情节、什么社会危害性结果等情况下的“醉驾”,分别做出不同的刑事处罚,应当给予原则解释,以便于办案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笔者以为,对于那些只是在预备“醉驾”中的,或者自动纠正并中止“醉驾”行为的,法律应给与必要的肯定,处罚应当做出区别。

 公众的期待,一线办案人员的迫切要求,都在呼唤符合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一律入罪”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作为法律人,我们更希望这个解释的出台,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法条的一体遵行和严格执行,维护并培育公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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