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 绕开“国家秘密”是一个遗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近日颁布,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5类案件,法院应该受理。如果公民认为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被拒的案件,法院应该受理。(8月15日《新京报》) 诸多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政府以种种理由而推托,其中最多的一个理由就是涉及“国家秘密”。 比如,郑州市规划局批准一家公司在市区道路上设置4000多个停车位,造成市民出行不便,面对公民要求信息公开,规划部门表示:“规划信息属于秘密”;北大法学院三位教授向北京市发改委、交通委申请,要求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总数和资金流向被拒绝,理由也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俨然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拦路虎”。 此次正式公布的《规定》虽然删除了《草案》中的“三安全一稳定信息”和“过程信息”均被列入不予公开的规定,但仍然规定了“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至于什么叫“国家秘密”,政府机关又通过何种方式来证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司法解释则语焉不详。 什么是国家秘密?《保密法》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甚至“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都规定为“国家秘密”。这种过度宽泛的规定,几乎可以把所有的政府信息都纳入“国家秘密”之中。 而且,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各个政府部门其实有权决定什么事项属于“国家秘密”。一些地方政府机关随意将一些突发事件信息定为“国家秘密”;而许多地方的“两会”期间,在政府财政预算等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上,总是写有“秘密,会后回收”之类的语句。 至于由谁来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在实践中,往往是由政府机关的有关主管部门、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来决定。这种保密鉴定与证明机制,实际上就是“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此次司法解释有意绕开了“国家秘密”的问题,仍将它交由政府机关自行决断,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