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法制时评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强制捐款捐不出慈善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新京报 强制捐款捐不出慈善 慈善必须是志愿性的,它不是政府的税收;志愿的关键是公民自己意愿的选择,它不是变相的社会资金获取通路。“被”实现的慈善,不是善。 据新华社报道,应以自愿为前提的慈善捐款,在湖南部分地方却成了一项有任务的“工作制度”:
新京报


强制捐款捐不出慈善

  慈善必须是志愿性的,它不是政府的税收;志愿的关键是公民自己意愿的选择,它不是变相的社会资金获取通路。“被”实现的慈善,不是善。

  据新华社报道,应以自愿为前提的慈善捐款,在湖南部分地方却成了一项有任务的“工作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及干部职工“自愿”每天捐一元,用于扶贫帮困、助医助学等公益事业。

  面对强制捐款,长沙县一些老师表达了质疑,但该县慈善会会长则说,老师应该觉悟是最高的,“不在乎这三四百块钱吧”。

  面对这样一个说法,被强捐的教师有理由毫不隐讳地说:是的,我在乎。不仅如此,任何一个人在被要求捐款的时候都应该说:是的,我很在乎。

  慈善首先要在乎资金的去向。捐款必须要在乎资金被用于哪里了、是怎么使用的、募捐的受益目标是谁、谁来运作和管理捐款、过程是不是公开透明、资金使用效率如何、是怎么监督评估的,等等。就资金去向而言,长沙县“天天慈善一元捐”善款大多被用于扶贫帮困政策资金的缺口。记者也查阅到大量文件档案和电脑台账。

  但即便去向透明,慈善还要在乎公民的选择。行政为依托,指定慈善目标、指定慈善组织、指定捐款要求,无论其是否具有慈善目的,都是违背慈善原则的。它和政府要求公众买一家企业的产品一样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此外,慈善要在乎参与的志愿性。参与社会慈善是公民的参与权利,也是一种美德;但它的含义,从来不是按照特定的要求,在特定的时间、经过特定的途径、向特定的组织、进行特定的捐款。拒绝后者,不仅不是慈善精神的淡薄或美德的缺失,恰恰相反,它体现了公民的责任和对参与权利的维护。

  慈善必须是志愿性的,它不是政府的税收;志愿的关键是公民自己意愿的选择,它不是变相的社会资金获取通路。“被”实现的慈善,不是善。

  “天天慈善一元捐”,不是长沙县中小学的特例,也不是突发的新举措。比如长沙浏阳市、望城县、湖南株洲市、郴州市等,都有“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数个市县均由当地下发通知,在各级各部门发动群众和干部职工集中捐款,条块结合组织收款。三年前长沙慈善会还对网络《百姓呼声》栏目的质疑给过书面回复,表示是2005年长沙市委常委会议的决定。

  “被慈善”决非个案,类似的例子不一而举。这反映了目前一些政府部门的普遍认识误区,把慈善作为强制动员社会资源的渠道,湖南部分地区这样直接从教师工资里扣除“善款”的举动,是个典型例证。这忽视了慈善的本源,即公民的志愿治理。

  近期很多慈善组织违规事件,打击了公众对慈善的信任;强制捐款则是另一个方向对慈善的损害。社会慈善,需要公众的参与;但参与,必须是志愿的、有选择的、对过程和结果问责的。捐款者、慈善组织、政府,对慈善的每一分钱都值得在乎,在乎给予谁、在乎怎么用。不行无知之善,“善”才名副其实。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