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 国家介入家庭事务应有度 最近法律界发生了两件事,一件事很低调,一件事很热闹。 前者是全国人大正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其中重大调整是将采纳“亲亲相隐”原则,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出庭作证的义务,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所谓的“大义灭亲”。后者则是已公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重点是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房产的权属,结果据说这几天一些地方有市民去房产交易中心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而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也不失时机地启动“沉睡”的法条,加大了征收契税的力度。 有意思的是,前阵子个税起征点调整,有关部门一个多月收集到23万条意见,而婚姻法新解释征集意见期为一个月,收集到民众意见只有1万余条。这或许说明,在法律实施前,公众对看得见的利益更在意,而对涉及深层次关系的问题则缺乏敏感。如果说公众存在这样的倾向,立法或司法机构是否也同样如此呢? “亲亲相隐”或夫妻间房产归属,涉及人类关系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无论这次刑诉法修改,还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真正触及的是国家干预家庭关系的正当性和可行性问题。 被孔老夫子具体化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亲亲相隐”原则,事实上承认了在一般情况下,最基本的人伦关系不受国家法律干预。反过来,主张“大义灭亲”,要求关系最密切的亲人承担举证义务,则是强调国家意志凌驾于人伦关系之上。 同样, 按老百姓的常理,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夫妻共用的财产都属于公有财产,默认的就是“同居共产制”;如果双方同意保留各自财产,可专门进行婚前公证或婚后协议。这意味着,“共产”是通例,“独产”是特例。而婚姻法新解释却规定,婚前房产,即使仅支付首付,也属业主所有,虽然可能另有补偿或通过协议另行处理。这等于承认夫妻财产独有为“法定状态”,而财产共有才是“协定状态”,这已形同直接颠覆了“同居共财制”:国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强力介入家庭关系,导致原有财产关系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到底为什么? 这里,我们暂不讨论国家介入家庭关系是否合理,而是换一个问题:国家这么做是否有成本?这个成本谁来承担?承担得了吗?事实上,《刑诉法》推行的“大义灭亲”原则,一直遭到国民自发且普遍的反对。1980年代上海一位女青年XXX帮助持枪抢劫银行的男朋友逃匿,被判刑,但当时社会上流传的是“娶老婆就娶XXX”。前两年,某地一个做哥哥的,帮助警方诱捕犯罪的弟弟,在当地遭到一边倒谴责。谁都知道,法律规定得不到民众认可,不可能取得社会效果,而国家为此所消耗的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资源,除了徒增亲人间的冲突之外,很难有正面的回报。 同样,原先和睦的夫妻,突然受婚姻法新解释的刺激,本来只要“白头到老”,根本不用考虑房产权属,“同床共枕”、睡得正香的夫妻,开始同床异梦,关心起自己那份“法定财产”,还要去给房产证加名。这种心态变化竟还被一些法学家褒扬为“个人有了自我保护的意识”,真不知人结婚到底是为了寻找一个安全的港湾,还是将外面的战火烧到家里来。 这些由于国家介入家庭而产生的成本,不可能仅落在民众身上。世界各国之所以尊重人伦亲情,回避对亲人关系作过多干预,推崇家庭和婚姻稳定的价值,除维护家庭本身之外,更有对家庭不稳定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之担忧。国外青少年犯罪研究发现,“家庭不稳定乃是万恶之源”。家庭为社会细胞,亲人关系出现裂痕,夫妻开始彼此戒备,岂不等于细胞病了?如果染病的细胞多了,社会机体本身能不发病?国家利益体现在家庭中,不是通过亲人举报作证找到犯罪线索,不是通过房产证加名“多收了三五斗”契税,而是亲人间的同舟共济,夫妻间的相濡以沫,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老人的颐养天年,孩子的健康成长。 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如果说免除亲人出庭作证义务,代表着国家对家庭的尊重,那么,消解“同居共产制”似乎又体现了国家干预婚姻的意志。这样两种相反的举动,让国民如何理解?其中到底哪一种代表着国家与国民关系的未来走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