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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惩罚“诬赖”就是为好人撑腰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新京报 立法惩罚“诬赖”就是为好人撑腰 单纯从道德层面呼吁人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已不完全适应当下社会,还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来惩戒诬赖者,为助人为乐者撑腰。 连日来,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引发了公众对社会风气、情感良知和道德底线的反思与热议。
新京报


立法惩罚“诬赖”就是为好人撑腰

  单纯从道德层面呼吁人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已不完全适应当下社会,还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来惩戒诬赖者,为助人为乐者撑腰。

  连日来,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引发了公众对社会风气、情感良知和道德底线的反思与热议。据报道,深圳市政府已将诸如《助人为乐保护条例》之类的文件起草列入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意从救助者的风险、举证责任,以及对被救助人反咬一口时的惩戒等方面,对助人为乐者加以保护。

  在经历了“彭宇事件”“小悦悦事件”等一系列反映人际隔阂与不信任感加深的事件后,这样的消息让百姓寒冷的心灵终于感受到一丝慰藉。终于有法律制度层面的动作试图为助人为乐者“撑腰”了!对于社会正义缺失、道德底线松动、投机风气盛行的当下而言,这无异于一针强心剂。

  事实证明,单纯从道德层面呼吁人们发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精神,而不考虑做“好人”所面临的风险、成本、责任和不利后果,很难说服现实社会中的每一个普通人都来守望相助。只有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促进和维护助人为乐氛围的形成,为乐善好施者排除后顾之忧,才可能使更多人加入到与人为善的主流队伍中来。

  深圳拟将助人为乐保护问题入法,意义恰在于此,即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来回应社会关切,填补助人为乐方面的法律空白,在促进人们成为“天使”的进程中迈出了具有尝试性的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制定助人为乐相关法律制度有好的初衷,还须关注其法律制度权限及与现有法律制度的衔接。权限方面,应明确深圳当地立法的性质,若是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应根据《立法法》第87条,地方性法规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诸如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否、举证责任和证据制度的设定等内容,《立法法》第11条已明确规定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无权涉及。

  在与现有法律制度的衔接上,对助人为乐反遭被救助者诬赖的责任追究,现行法律制度中也并非毫无规定。如:我国《刑法》第243条将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并意图使他人身陷囹圄的行为入罪,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如果伴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刑法》第274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处3-10年有期徒刑。而对于一般的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行为,亦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做出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增加到10日拘留;当事人还可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就诬陷行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来维权。

  前不久,北大两位校领导先后表态要为被讹的见义勇为者“撑腰”,但这种“撑腰”仅靠道义上的声援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法律制度上的力挺。因此,深圳制定相应的保护性规则,应立足于上述既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他尚未明确的领域进行规定,对诬赖救助人的行为,可尝试设定适当的惩罚举措。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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