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 “情节较轻免于刑罚”会滋生醉驾者侥幸心理 记者搜索发现,“醉驾入刑”从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截至8月底,4个月内国内其他地方媒体披露的醉驾免刑案件只有5宗。“免刑”理由基本都是:考虑到其酒后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认罪态度较好,遂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而就在9月26日,广州媒体报道称,8月份广州法院判处了两宗醉驾案。法院判两名醉驾司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但都以“犯罪情节轻微”免除两人刑罚。(9月28日据《扬子晚报》) “醉驾”对于社会的危害不言而喻,长久以来成为公众谈之色变的玩意。令人振奋的消息是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醉驾入刑”,这无疑是对公众出行安全的又一层保险。然而,随时间推移,对“醉驾入刑”的判决却有了新的解读,执法者司法者认为只要没出事故,“情节较轻”的醉驾者可以“免刑”。这种理解似乎有一定道理,毕竟我们常说法律并非无情物,最根本是要维护人的权益,既然没出事故就此揭过又有何不可呢? 但,笔者对这种观点并不认同,甚至认为此举有鼓励醉驾之嫌。法律之所以具备威慑力首先在它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诚然,法律判决越来越人性化,更多从实际角度考虑为公众权益服务,尊重人性尊重社会伦理已成法律必要之意。但法纪根本不能变,法律的威慑力不应该随现实而任意变化。只有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出于人伦常情的制度设计才具备正当性。换言之,法律的人性化必须建立在违法者接受应有的惩罚的基础上,比如对醉驾的处理,首先应明确醉驾违法,必须承担相应责罚,之后再考虑责罚的轻重缓急。 目前有法院认为醉驾者“情节较轻免于刑罚”,表面上看合情合理,没毛病可挑。但这种判罚实际上忽略了违法必须担负责罚的前提条件,难道只要“情节较轻”就可以不用负责吗?这种理论像极了食品安全问题中,有些商家、官员以及专家的观点——只要没吃死人就行了——只要没出事故就可以揭过。但关键的问题在就在于,“醉驾入刑”是对“醉驾”这一违法事实的惩罚,而非对交通事故的惩罚。对于交通事故处理,我们有一系列专门法律,而“醉驾入刑”则是为避免交通事故,是一种防患于未然之举。如果把“醉驾入刑”与“交通事故入刑”相等同,那又何必单列出来?如果“情节较轻”就可“醉驾免刑”,这一规定又有何意义?司法者只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作出判决,不是还省却了中间不必要的麻烦吗? 毋庸置疑,“交通事故入刑”与“醉驾入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代。须知,“醉驾入刑”的处罚对象是醉驾者,而非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明确这一条件后,对违法行为责罚才可适时而定,比如醉驾者确属“情节较轻”,直接让其坐牢有点过重,为何不改为社区服务,让醉驾者提供一周或更长时间的社区服务。既然“醉驾”被单列为违法行为之一,对其的责罚就不能走过场,“免刑”的代价只会滋生醉驾者以及或将醉驾者的侥幸心理,而很多交通事故恰是由于“侥幸”而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