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 “与狼狗同笼”,只因权力未入笼 日前,河南南阳老板杨金德讲述遭遇刑讯逼供的视频在网上流传。杨金德等十多人称被关进警犬基地后遭遇逼供,手段包括灌辣椒水、与狼狗同笼等。此前,杨金德在上访后被以涉黑立案,一审被以6项罪名判入狱20年。而在法庭上,公诉人仅提供了南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第一大队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称该队“在办理杨金德等人涉黑专案过程中,办案民警在抓捕、审讯等侦查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没有引供、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的情况。”(《新快报》10月10日) 对刑讯逼供,我们原本并不陌生。但如果以“与狼狗同笼”为手段刑讯逼供,无疑仍让人极感惊骇。此间多位见多识广的著名刑辩律师面对此案也感慨“大开眼界”:“这种陷害惨案执业多年闻所未闻,手段令人发指”。说明大约确有其事。 “与狼狗同笼”的刑讯逼供手段之所以“令人发指”,显然不仅在于其手段本身的匪夷所思,而更在于,其残忍暴虐的性质和程度,已是挑战了人类社会文明公认的人伦德行的底线。有道是,“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无恻隐之心,非人也”。现在,如杨金德所陈述的这般刑讯逼供,甚至已不满足于人对人的逼供,而丧心病狂地将犯罪嫌疑人“与狼狗同笼”,用禽兽来折磨、羞辱自己的同类,其“不忍人之心”、“恻隐之心”何在?! 然而,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该案不过是权力“没有被关进笼子”的法治现实秩序的一个最新例证。据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调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侦查机关不当行为”较普遍存在,其中犯罪嫌疑人遭刑讯逼供的情况尤为突出。79%的被调查者认为,“非法取得口供是被告人口供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 这意味着,“刑讯逼供”的普遍存在,事实上是以警察权力“没有被关进笼子”为前提的。而“与狼狗同笼”案的最大见证价值正在于,它再次告诉我们,如果权力“没有被关进笼子”,将会带来怎样惨烈、颠覆性的公民权利处境和后果——“与狼狗同笼”。在很大程度上,“与狼狗同笼”与“把权力关进笼子”其实是一个二选一的法治选择——要想避免前者,则必须实现后者。 当然,近年来,我们在“把权力关进笼子”方面,确实取得了一些进步。如在制约导致刑讯逼供的警察权力方面,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刑诉法修订中,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但总体上来看,这些努力和进步仍不足以实现真正严格的“把权力关进笼子”,如由于具体配套规则的缺乏,在现实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刑讯逼供仍低成本广泛存在。虽新增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仍保留自相矛盾的“如实供述”条款,在强势的警察权面前,嫌疑人的沉默权依然可望而不可即…… 有人曾言:“权力应当成为一种负担。当它是负担时就会稳如泰山,而当权力变成一种乐趣时,那么一切也就完了。”权力走出笼子、“变成一种乐趣”,究竟会带来怎样的骇人后果,上述“与狼狗同笼”案,无疑正是鲜活写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