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晚报 律师被驱逐意味着法治在流浪 1月10日,贵州原省政协委员黎庆洪涉黑案庭审进入第二天。律师质疑法院多项程序违规,要求法院解释被拒。法庭对律师提出口头警告、训诫达十余人次,并将3名辩护律师逐出法庭。据悉,法院曾约谈律师,要求他们配合法院,不要为难审判长,帮助审判长将案件顺利审理完。(1月11日东北网)
显然,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对于律师提出的合法性质疑,法庭无法给出合理性解释,在无助的情况下只能抓住“驱逐权”这根救命稻草,借助司法的强制力对当事人的质疑进行“打压”。这与其说是法院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不如说法院早已“未审先定”,只希望辩护律师配合公诉人和主审法官一起“走走过场”,否则我们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对于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庭一直都觉得进展缓慢,甚至不惜违规“驱逐”辩护律师来加快庭审进程。 从这个意义上讲,被驱逐的不是律师而是法治。因为律师的存在,是为了对权力的恣意妄为形成有效的约束。法治所确立的“无罪推定”、“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等原则,都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人不能轻易被认定为有罪,而需要通过严密的程序进行“认证”。可以说,在刑事辩护领域,如果律师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不要说法治原则得不到落实,甚至法治原则早就被架空。看看近年来一些影响颇大的“冤案”、“错案”,哪一起事后反思的时候,没有律师辩护权缺席这一“决定性因素”? 律师被驱逐,更说明法治在流浪。司法如果要配得上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美誉,必须在制度层面对律师的辩护权给予充分的保障。正如法学家冯象所言,“律师为坏人效劳,实际是履行他的体制角色。他辩护越是成功,那体制就越发健全,越让人放心。”可是,当下对于不少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不要说体面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甚至自身安危都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以至于很多人为了自保都已放弃刑事辩护。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下律师生存境遇的尴尬,折射的是法治建设任重道远的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