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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把校车“优先权”等同于“特权”系误读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千龙网 刘鹏:把校车“优先权”等同于“特权”系误读 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校车享有三项优先权。其一,交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其二,校车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其三,校车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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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把校车“优先权”等同于“特权”系误读

  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校车享有三项优先权。其一,交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其二,校车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其三,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12月12日《北京晨报》)

  有网友以“你支持校车享有更多特权吗”为题进行微博调查,回贴中,78%的网友持支持态度。有媒体更是以“八成网友支持校车享特权”为标题,对此进行了报道。

  从这一现实中,我们不难看出,网友甚至一些媒体,对《校车安全条例》中的“校车优先权”有很大的误解。我们不妨分析一下:

  首先,优先权与特权有着本质的区别。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而特权又称自由权,是指某些主体针对某一客体采取其想采取的行为。

  很显然,优先权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的权力;而特权则有很大的主观意愿性,并且存在着明显地违法性。

  其次,“校车优先”并不等于校车可以不遵守相关交通规则。事实上,在《校车安全条例》中,赋予了校车相应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校车和校车司机的相关义务。校车在遵守基本交通法律的基础上,拥有一定的优先权,这也应该是一个最起码的共识。

  再次,优先权不是无限大的,它不可任意扩大化。比如除在交警指挥下优先通行、可占用公交车道、上下学生时禁止被超越之外,校车就不能闯红灯,不能不按规定行驶、违法变道等。甚至,在这三大优先权之内,也得遵守最基本的原则,比如上下学生时,校车必须靠右侧路边停车,而不能随意乱停在马路中间。

  由于社会文明程度和法律完善性不足等原因,一些弱势权利或者特殊权利需要额外照顾。于是,我们在法律的基础上,以政策化倾向的方式,赋予了校车优先权。这种优先权是一种保护,但如果理解错误,将优先权视为可以恣意而为的特权,保护很容易就会变身伤害,让我们的意欲保护的对象遭受惨重损失。以甘肃正宁县的校车惨剧为鉴,我们实在不愿意看到,有任何一个校车司机,抱着“我有特权”的心理,超速而且还逆向行驶!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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