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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制订《校车安全条例》,公办、民办学校需一视同仁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光明网 熊丙奇:制订《校车安全条例》,公办、民办学校需一视同仁 在27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校车安全必须引起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已经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定《校车安全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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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制订《校车安全条例》,公办、民办学校需一视同仁

  在27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校车安全必须引起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已经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定《校车安全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我要求法制办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也就是说,把校车安全问题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样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京华时报11月28日)

  在笔者看来,温总理的讲话已经为《条例》解决校车问题定下基调,即政府主导。这是解决校车问题的重要原则。一直以来,笔者认为只有将校车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才可能有效治理不合格校车、黑校车泛滥的问题。

  在这一基本原则之下,还有两方面问题需要明确。其一,建立合理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机制,因地制宜解决各地的校车问题,对于中西部农村地区,应由国务院设立校车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校车经费的分担。各省应加强对校车经费的统筹,将本省内的校车经费预算进行单列。

  其二,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公办、民办中小学学校、幼儿园一视同仁,将其校车纳入政府保障范畴。目前出校车问题最多的是民办学校、幼儿园,原因在于其办学经费有限,如果将其排除在政府保障范畴之外,这些学校、幼儿园的校车问题将长期存在。浙江德清在解决校车问题时,是将农民工子弟学校也一并考虑的。

  在政府主导解决校车问题的同时,有关校车的购买、驾驶员的聘用、管理,校车的日常运行维护,也随之出现一系列问题,需要《条例》明晰。首先,对于校车的生产,需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准入机制,这方可保障校车生产的质量,为了鼓励校车开发和生产,政府可适当减免生产厂家的税收,同样,对于校车驾驶员,也必须有更高的要求,从目前政府出资解决校车的地方实践看,聘用的校车驾驶员均有三年以上驾龄,同时要求没有不良驾驶纪律和精神病史。

  其次,对于校车的采购,需公开招标,财务透明,避免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被挤占、滥用,防止校车采购、招标的腐败问题。

  再次,校车日常运行,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采取合理的收费办法,对于中西部农村地区学生,实行校车乘车全免费,费用由县财政承担;校车向学生收取费用,由政府统一定价,政府制订费用标准时必须考虑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并举行学生家长听证会。

  至于不少舆论提到的给予校车特殊路权的问题,笔者认为这倒不急于在《条例》中体现,而且也难以体现。因为这不但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该法并没有将校车作为享有特殊路权的车辆——而《条例》的制订,不能违背上位法,而且也面临一些争议。客观而言,目前校车安全最大的问题,是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依,执法不严,比如严重超载、违章行驶、违法改装等,因此,《条例》更应该强调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格落实,加大对校车运行的日常监管。要求每辆校车必须有跟车教师、必须做好行驶记录。

  而鉴于法律执行难的问题,怎样让《条例》落地,也是《条例》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如果《条例》成为一纸空文,那么,其将难以承载保障校车安全的重任,为此,必须明确不执行该《条例》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仅仅在出事故之后追求问责,这样的问责是十分苍白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不按《条例》履行投入责任的问责,应追究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限期按规定保障资金;县政府不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公开财务信息,应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者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对监管机构不履行监管责任,纵容校车违规运行,实施问责;在校车运营中的乱收费行为进行问责等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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