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 王韶华 1925年,胡适先生为重版原本《三侠五义》所作的序中说:“包龙图——包拯——也是一个箭垛式的人物。古来有许多精巧的折狱故事,或载在史书,或流传民间,这些故事容易堆在一两个人身上,在这些侦探式的清官之中,民间的传说不知怎样选出了宋朝的包拯来做一个箭垛,把许多折狱的奇案都射在他身上。”笔者认为,包拯之所以被选做箭垛,成为理想化、脸谱式的人物,一方面是因为包公具有强烈的人格感召力。包公个性鲜明,虽然正史的记载不多,但有据可查的史料已经显现出了包拯鲜明的性格特征:忠孝、刚直、公明、廉洁。包拯在开封府任职仅一年零三个月。这短短的时间内,他执法严明,铁面无私,敢于惩治权贵们的不法行为,坚决抑制开封府吏的骄横之势,及时惩办诬赖刁民,坚守为民做主,使贵戚宦官不得不有所收敛,听到包拯的名字就感到害怕。《宋史》记载,当时开封府流传着这样的民谣:“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意思是说,没有钱疏通关节,不用担心,还有阎王老爷和包老爷做主。 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社会和普通百姓对清明政府和公道正义的渴望追求。从史料的记载看,包拯一生并没有多少时间办案,大部分精力是在进谏和财政方面,为什么民间艺术中赋予他诸多执法断案的想象和故事,主持公道、除暴安良的“青天”形象在百姓心中根深蒂固?这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和百姓内心的一种渴望和需求,希望有像包拯一样的人为贫困百姓做主,同时也说明社会、司法缺乏这些东西,所以人们才会有这种幻想和需要。包公是一面镜子,照出了老百姓对公平、公道的期待和诉求,也照出了百姓告状无门、冤屈含泪的艰辛。正是社会和百姓的切身需要,使包公成为廉洁公明、为民做主的理想人物,千百年来一直被百姓所传颂和敬仰。 包公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形象,特别是包公作为司法官,他的核心特征、对后世影响深刻的究竟是哪些方面?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几个关键词。 一是忠孝。包公29岁考中进士,初授大理监事、建昌知县,但由于父母年事已高,他便弃官在家奉养双亲,父母去世后,他又守孝三年,39岁才进入仕途。为官从政26年中,惩治奸庸,嫉恶如仇,为民做主,为朝廷尽职尽责。包公死后,宋仁宗赐以“孝肃”的谥号,以肯定他忠孝的一生。 二是爱民。包公不畏强权、皇权,敢于为民做主,保护弱者。如“铡美案”中,纵有皇姑、国太的保护,包公无所畏惧,坚决要铡掉欺君罔上、杀妻灭子的驸马陈世美,为秦香莲做主,体现了他爱民如子的情怀。 三是公明。《宋史》中记载,“有盗割人牛舌者,主来诉,拯曰:‘第归,杀而鬻之。’寻复有来者告私杀牛者,拯曰:‘何为割牛舌而又告之?’盗惊服”。这个案例生动地反映了包拯判案公明、明察善断。 四是清廉。包拯一生清正廉洁,不徇私情,是有名的清官。他在《乞不用脏吏疏》中说“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宋史》中记载,包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着皆惮之。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童稚妇女,亦知其名”;《两朝国史》记载,包拯“居家俭约,衣服、器用、饮食、虽贵,如初宦时”,任职端州期间,“不带一砚离职”更体现了他两袖清风、一贯清廉的作风。 “忠孝、爱民、公明、清廉”,这些包公精神所体现出来的司法官形象,正是百姓期待、社会需要的司法官形象。对比当前我们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我们不难看出,二者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唯一的本质区别在于包公的忠孝主要是忠于皇权和朝廷,而人民法官所应该具备的忠诚是指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 分析了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层面之后,具体到司法行为上来看,包公文化中还包含了保护弱者,为民做主;不畏强权,独立秉公断案;不拘形式,着重结果和实质正义;讲究情理法的统一;亲民便民等司法工作一般的价值观和举措。这些司法的一般价值观和举措,与当今司法工作的价值取向和做法也具有较强的一致性。比如:包公在开封府进行两项关于诉讼制度改革,《两朝国史》记载“旧制,凡诉讼不得入门。拯使径造庭下,自道曲直,吏民不敢欺”。原来老百姓告状要先经“门牌司”,层层上递案件。这样,刁滑的小官吏便乘机讹诈百姓。包拯对这项弊政进行了改革,下令裁撤“门牌司”,直接打开府衙大门,百姓可以直接进入庭堂,击鼓喊冤,递交诉状。还有一项改革措施就是人们熟知的包拯“倒坐南衙”、“走后门”。由于大开正门之后,告状人过多,上班时间处理不完,包拯下令打开府衙后门,允许百姓随时进入府内诉说冤情,有时包拯甚至便服问案,深得百姓称赞。这些诉讼改革的理念和举措,与当前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利民的理念高度一致。 此外,包公文化,尤其是在包公戏曲文化中,包公在断案中不仅能力超凡,“日断阳夜断阴”,而且主动作为,职权强大,拥有皇帝钦赐的三口铡刀,还有王朝、马汉、张龙、赵虎四大护卫,可谓威风凛凛。这一现象反映百姓也希望司法要有担当,有权威,而不能软弱无力。这与我们现在倡导的能动司法,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也是相符的。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受历史局限性的影响,包公故事中存在迷信色彩重、刑讯逼供现象突出、百姓的“清官崇拜”情结和官员的“父母官”心态明显等问题,这些是当今社会和司法应该坚决摒弃和克服的。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和期待越来越高,司法工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涉诉信访问题较为突出。为民做主、刚正不阿的“包青天”仍被人民群众所追寻和崇拜,背后也体现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形象、对司法工作的期盼和诉求。包公形象、包公精神仍是今天普通老百姓所渴望和追求的法官形象。 当然,现代社会不可能再像古代那样,将人民群众的愿望寄托于某一人,而是需要制度的建设、完善,注重人民群众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包拯、海瑞、狄仁杰……这些民众心目中所向往和追求的司法官形象,在当今社会就体现为人民群众对于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要求。 现代司法应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我们应该把包公现象、包公文化对我们的启示,把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渴望、期盼和诉求,转化为司法工作的制度机制,转化为人民群众对于人民法官的具体要求,在司法工作中有所体现、有所吸纳。 朱砂黑的无私铁面孔,宽阔眉宇间光照青天的月牙,炯炯如炬、犀利似箭的眼睛……脸谱化的包公形象已经成为我们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更是我们中原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今天,研究包公文化对于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法官队伍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但是,研究包公文化,我们还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注意区分包公文化、清官文化、司法文化、传统司法文化这些概念。有人笼统地提出“包公法律思想、包公司法文化”的概念,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因为从正史的记载看,包公更多的是行政官,而不是司法官,很难说有什么司法理念,法律思想和司法文化更无从谈起。但是,从大的范围看,我们研究整个包公现象、包公文化,从史料中包公审理的几个小案例和两项诉讼制度改革出发,结合民间作品中对包公的丰富想象和演义来看,我们能够总结出包公文化在司法领域的明显特点,以对现代司法有所启迪。二是注意区分正史中的包公和民间传说中的包公。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能并不了解正史中的包公,不知道他的生平履历,不知道他究竟在历史上有哪些作为,因为戏曲作品中的包公故事和形象早已深入人心,“铡美案”、“狸猫换太子”的故事和“包青天”的美名几乎妇孺皆知。但作为司法研究者,当前我们研究和传承包公文化,就要区分正史中的包公和戏曲作品中的包公,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弄清包公文化中的哪些特质是受特定历史条件中司法制度的影响形成的,是制度层面的东西,而哪些是人们的理想和想象,是纯粹的杜撰和演义。三是注意结合正史和民间传说研究包公文化。在区分正史和民间传说的基础上,我们也应该注意不能将二者截然地割裂开来,而应该注意结合。文化是不断积累、发展形成的,历史上真实的包公的司法行为与民间传说中包公的故事,在长期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交织、融合、沉淀、积累,共同形成了现在人们所需要研究和传承的包公文化。而且,实际上民间传说的包公对社会,对百姓的影响更广更深。因此,研究和传承包公文化,要吸纳正史和民间传说中的精髓,不能单独的重史料或者重民间传说。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