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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韩之争的法律尴尬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法制与新闻 陈虹伟/文 77年前,25岁的国内女明星阮玲玉服毒离世,留下遗言“人言可畏”。27年后,36岁的美国女明星玛丽莲·梦露也莫名自杀身亡。梦露生前说:“他们觉得因为你出名了,他们就有权走上来对你说任何话,什么话都有,他们认为这不会伤害你的感情
法制与新闻


陈虹伟/文

  77年前,25岁的国内女明星阮玲玉服毒离世,留下遗言“人言可畏”。27年后,36岁的美国女明星玛丽莲·梦露也莫名自杀身亡。梦露生前说:“他们觉得因为你出名了,他们就有权走上来对你说任何话,什么话都有,他们认为这不会伤害你的感情,就好像他们是在和你的衣服说话一样。”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据此想说,在当下如火如荼的方舟子质疑韩寒代笔事件中,许多人也早已忘了什么叫“人言可畏”。

  这场举众喧嚣的方韩之争,当然远非“人言可畏”四字可单一总结。在这场被简单粗暴地划分为“挺韩派”、“倒韩派”、“骑墙派”(中立被质疑为没有立场一派)的阵营激辩中,裹挟交织着3个命题:1、韩寒的成名作是不是其父代笔?2、文学天才韩寒能不能被“不怎么讨人喜欢”的方舟子质疑?3、言论自由保护与名誉权保护的边界在哪里?

  从证据法角度来看,“代笔”是指作品中的观念和表达方式并非署名者所有,而与署名者是否誊写了稿件无关。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郑戈认为,尽管韩寒拿出了作品手稿,但正如韩寒本人无奈地指出的那样,方舟子还是不信。已经存疑的人也不会被手稿所说服,因为,观念和表达方式的来源,无法用稿件和笔迹来证明。

  相较可供比对的“抄袭”,“观念和表达方式”的“代笔”论证很容易陷于无解——方舟子难有确凿证据证明韩寒代笔,韩寒也难以自证清白。

  “实际上在舆论舞台充当批评者的方舟子根本无需‘证明’韩寒确实找人代笔,他只需提出质疑。一旦他的‘怀疑’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分享,他的质疑努力也就成功了。”郑戈说。

  至于“韩寒能不能被质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我们是保护方舟子这个不讨人喜欢的人的质疑权,哪怕是错误的质疑,还是保护韩寒不受挑战的名誉权?没有言论自由,韩寒们的土壤何在?”

  某种意义上,对某个人物或神坛或偏见的刻板符号化本身,就是对独立思考能力的损伤。但具体至方韩争论,与韩寒同为作家的慕容雪村仍坚持强调,方舟子的战法会让每个作者都置身于“韩寒困境”:证人、手稿,“有什么都没用,我就是怀疑你”。

  这究竟是一场言之凿凿的“合理质疑”,还是一出人言可畏的“围猎狂欢”?2012年2月9日,韩寒起诉方舟子一案在上海市普陀区法院正式立案。同时韩寒在博客表态“不再回应”,这场一直以互联网为主要阵营的公共讨论行将落地公堂对簿。

  虽然言论自由已经成为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普遍保护的权利,但名誉权保护仍然构成对它的一项正当限制。据郑戈介绍,所有尊重言论自由的宪政国家,都有法律限制或禁止诽谤及侮辱性言论。

  中国如何平衡这两种权利,无论立法还是司法上仍未有清晰逻辑——《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将名誉权列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但未有对相关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详细规定。

  方韩案将这一法律尴尬再次推进公众视野。

一个文科生与理科生的论战

  代笔门事件缘起于“韩三篇”。2011年年底,韩寒连发三篇博文《谈革命》、《说民主》、《要自由》,被统称为“韩三篇”。资深媒体评论员何三畏认为,没有“韩三篇”,韩寒的名气多半还在网络和青少年中。作为作家,传统文学界还对他保持沉默。而三篇既出,举世争说。

  挑起韩寒代笔质疑的麦田也承认,他再次注意韩寒也是因为三篇的影响。2012年1月15日,麦田发出《人造韩寒》一文。

  有网友将麦田的文章转发给“打假斗士”方舟子,后者虽然没太注意,但还是在微博上嘲讽了韩寒几句。

  次日,韩寒撰写了一篇言辞激烈的回应博文,对于麦田和方舟子大加嘲讽,更提到“秃顶”“精子不足”等词。

  对于被质疑代笔,韩寒的反应为何如此激烈?韩寒自己在博文中给予了回答:因为我是一个对职业道德的遵守有着近乎洁癖的人。中国的拉力赛,很多赛员赛前都会违规提前熟悉赛道,甚至提前一个月住在赛道里练车。虽然这个行为已经法不责众,但是因为我觉得违背职业道德,依然坚持八年不提前勘路,结果导致我每次拉力赛的一开始都会很吃亏。但我依然坚守此道,并获得冠军。所以,当有人说我的文章不是自己写的时候,我必须反击。

  韩寒回应后的两天,方舟子博客发文,正式向韩寒“宣战”。在网络评论人五岳散人看来,韩寒写过文章讽刺过方舟子妻子、新华社记者刘菊花,如今韩寒在回应文章里又提到了罗永浩,方舟子所以大怒,说“韩寒抱罗永浩大腿”。

  此前不久,方舟子刚与罗永浩在互联网上狠吵了一长架。起因是《三联生活周刊》在做一期有关“粉丝”的专题时,分别采访了方罗二人。方舟子微博发文:《三联生活周刊》网上好像读不到全文。前两篇介绍于建嵘和罗永浩?萧峰冷笑道:“萧某大好男儿,竟和你这种人齐名!” 罗永浩随即反唇回应:耐不住寂寞的人啊,是怀念起我对你的粗暴了么?

  回至代笔门,麦田很快向韩寒道歉。据麦田自述,道歉是因为自己发现了《人造韩寒》使用的部分材料有误,而不是观点改变。

  在接受麦田道歉时,韩寒写道,“我接受他的道歉信。同时我比较担心方舟子老师”。

  在何三畏看来,在回应代笔事件时,韩寒始终无法抵制智力上的优越感。当方舟子写出第一篇针对他的文章时,他还在轻松愉快地嘲笑方舟子居然有兴趣科普中年男人秃顶不是病;还在嘲笑“理科生”。韩寒不知道,这就是方舟子。在收到“秃顶”的消息之后,方舟子就确定了他的目标。韩寒调笑的内容,不是方舟子的武器;论敌的身体和亲人隐私,也不是方舟子的武器,所以他不用。但是,方舟子会把美国名牌大学理学博士的功夫用上。

  “韩寒所轻薄的‘理科生’的搜索、整理和归纳能力是专家级的。方舟子即便强词夺理,也会头头是道。这是不对等的游戏。”何三畏撰文分析,韩寒一向在博文中表现的充满机趣的笔调显得过分稚嫩和浅浮了,几乎派不上用场。而韩寒又是巨额悬赏打假,又是预备巨资犒赏粉丝,又是坐在千页清清爽爽的手稿堆里微笑,又是和玩伴们打完游戏现场表演写好文章骂人……“我相信,方舟子看到这些花拳绣腿,一定感到很放心。”

  韩寒的“2000万”悬赏代笔人,加之后来女明星范冰冰力挺韩寒追加的“2000万”,随着范冰冰、姚晨等影视红人的跨界插刀,方韩之争迅速招惹来更大的围观人数。

  当年年方17的韩寒写不出《书店》、《药店》、《杯中窥人》、《三重门》这样的作品——是这场论战中方舟子的主要论点。郑戈认为,方舟子的分析,是用“经验法则”推断某个年龄、某种阅历的人士不可能知道或表达出某种有赖于特定人生经历的图景。

  而“韩寒在方舟子面前,是一个诚实的孩子,他几乎忘记了世上还有诡辩术。方舟子要什么,他给什么。”何三畏分析称,其中最诚实的项目是,报书目。你不是说我不读书么,我就报给你,像学生对老师。不幸的是,韩寒报的书目,不是卷帙浩繁,就是艰深异常,还有就是哲学,通通是需要巨量知识储备和人生体悟才能读下去的著作,而韩寒表示那是自己初中时无师自通的彻夜功夫。

  旁观这场论战,真正挺方的人其实不多。“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句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把这句名言中的“你”改为“方舟子”,大抵是方韩之争中,对韩寒的激烈回应持保留甚至否定态度的评论人基本观点。

  这些被归为“倒韩派”或“骑墙派”的人士在方韩交战中试图寻找一种类似法律上的“程序正义”,即言论自由,即使天才如韩寒,同样应允许被质疑。

上述这类观点人士中很多也认为,方舟子的质疑推理没有证据。

  央视评论员王志安被归为“倒韩”一派。王志安觉得韩寒对代笔质疑的反应“有点过了”。“回复的口气不像这么大名气的名人。之后几篇文章表现出的素养也让我非常吃惊。”就此,王志安发了微博,立刻遭到一些人评论攻击,“言语很不堪。” 王志安后又发文:《韩寒:你反对的,正在成为你自己》,明确表示自己的“倒韩”立场。

  尽管如此,王志安形容自己当时的态度“比较中立”。他一方面觉得质疑韩寒的权利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也认为方舟子的论据都属于一般性怀疑,没有铁证。

  在麦田挑起代笔质疑时,何三畏也写了一篇三千多字的帖子,批评麦田论证不周严。何正准备贴出来,但上网看了韩寒带有人身攻击的回应后,惊奇之余,觉得不必贴了,决定冷眼旁观。

  关于人身攻击的“脏话”,罗永浩在韩寒代笔事件前、接受《三联生活周刊》采访时称:“我不觉得脏话里有什么是非问题存在,你主动人身攻击对方肯定是不对的,但如果他用人身攻击你,你用人身攻击回应他本身没什么错。其实正常人在生活里都是这么做的,包括指责我喜欢说脏话的那些笨蛋,其实在马路上被陌生人无端骚扰最后逼急了都会说脏话。结果他现在跑来指责我,在我被人家用脏话骚扰后以脏话回应时来指责我,我明知道这是没任何道理的,但如果这种笨蛋足够多,我就要为我的董事会、我的投资人和我的同事们负责。所以我说的‘脏话’越来越少了,就是这个原因。”

  有意思的是,正是这篇采访因与方舟子的采访文章并列刊登,招来前述方舟子对罗永浩的微博挑衅,并被认为间接导致方韩之争。

  韩寒在博客宣布不再回应方韩之争,这篇博文不再具有韩寒最早回应时刺人的倨傲,全文弥漫着些许软弱的伤感:从新年开始到现在,一直吵这个事情,相信很多人也都烦了,我也不想再说了。现在回想,作为公众人物,最初我的回应不够心平气和。一个写作者的文章必须是自己亲笔写的,这是我在写作中最在乎的部分,但是我有写作团队这个完全不可能的事情被人毫无证据的质疑和传播,当时我的确情绪很差。我也将不再回应此事,还有太多的事情需要关心,这样的口水战毫无意义。双方的支持者也陷入焦躁和对骂,互相不愉快。我的回应和我的证据已经在前几篇文章里说的很清楚,我就此事,现在收笔。

  “韩方之争,在我看来,自韩寒将书稿展示以后,事实即已明朗。愿意明白的,已经明白;不愿意明白的,即便法官判决,依然不愿意明白。”何兵撰文表示。

  不过,法律界学者何兵着墨的重点在接下来一句:“(韩寒起诉)何必多此一举?”

  事实上,在“韩寒代笔事件”进入司法途径之前,法律界对此早有争议。

方韩之争该不该求助司法?

  “文人之间的笔墨官司,应当笔墨打,提起诉讼是不智之举。”方韩论战时,何兵在微博发文举例,当年梁实秋被鲁迅骂作“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也未见梁实秋起诉。

  何兵曾在2003年《检察日报》上发表“梁实秋是条狗吗”一文:“掐住媒体的喉咙就是掐住自己的喉咙。鲁迅没有倒在梁实秋的笔下,我们不希望他倒在判官的笔下。”

  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谢佑平持不同看法。 他认为,“当年鲁迅骂梁实秋为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是对其思想和立场的评论……无须找法官。如果鲁迅公开说梁实秋的文章是抄袭和他人代笔,是事实陈述和构陷,梁实秋应该告鲁迅损誉。”

  谢佑平认为,言论自由有限度,否则,民法上不会规定名誉侵权责任,刑法上不会规定诽谤罪。

  何兵则认为,韩寒认为他人侵犯名誉,当然有权起诉。但有权利,并非一定要行使。是否诉讼涉及策略选择。如果不进行诉讼,韩寒只要让大众而不是方舟子相信,文章是自己写的,即为已足。如果涉讼,则必须论证方舟子的言论,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这个就难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四项因素作为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郑戈看来,其中“行为人行为违法”一项颇令人费解,因为是否违法应当是根据这些要件进行判断之后的结论,而不能成为一项判断标准。该解释进一步将“文章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及“有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作为“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中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

 郑戈认为,这一规定对方、韩之争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纷有裁判指导意义,但却过于简单化。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属实”与否往往很难判断。方舟子质疑韩寒作品系代笔的文章都是根据公开发表作品进行分析和推论,其结论是或然性的,可以用是否符合逻辑、是否有说服力来判断,却很难说“是否属实”。

  针对“韩方之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也认为,“是否代笔,法院能够确定吗?这是一个司法鉴定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吗?”

  郑戈的总结观点是:方韩之争是一场本该由“观念的自由市场”来决定输赢的意见之争,法律只适合确保双方不采取威胁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动,或不采用侮辱他人人格的语言。“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宏大叙事背景下,人们往往喜欢用经由普法而进入日常语言的法律术语来规整和表述公共事件,而忽视了公共讨论与法庭论辩的根本差异。”

  而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对此事件进入司法程序持肯定态度。“韩寒诉方舟子,主要涉及的是认清事实的真伪,通过民事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非常有必要。谈观点要尽量宽容,讲事实则要辨明真伪。观点对应的是言论自由,事实则涉及是否诽谤。”展江接受采访时说。在他看来,在民事诉讼领域,司法介入只会让不负责任的言论更少。

  律师陈有西先生认为,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不属于文艺批评,也不是文艺理论的百家争鸣问题,更与学术批评无关。方舟子的质疑,是对韩寒的基本人格的一种否定。不是说他的《三重门》写得好不好,属于什么流派,水平差不差,而是说根本不是他写的,是枪手的作品。这对于韩寒来说,就是一种毁灭性的诽谤。

  对于方对韩的质疑属合理还是诽谤的界定,不难想见,这会是未来诉讼中双方庭辩的一个着力点,这也牵涉出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边界界定。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从立法上对公民的人身权进行保护。其中明文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萧瀚是韩寒提起诉讼的支持者,他提出“善意推定”原则,称“如果对普通公民没有最基本的善意推定观念(确定一个人有错,即使不需要经过司法程序,至少得有事实根据,不是推论性逻辑根据),那么所谓的自由、民主、宪政、共和通通都是扯淡”。萧瀚所言的善意推定,就是没有确凿证据之前,不给人下罪错推论。

  但何兵认为方舟子的质疑与推测并无不妥。他以九年前的旧文陈述自己的观点,“推测是基于一定基础事实对另一事实发生与否进行推断,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人们不仅需要推测,而且要公开交流推测,不是在肚子里黑暗地推来推去。禁止推测就是禁止评论。严格钳制评论或许带来秩序,但接踵而来必定是文章的平淡如水和社会死水一潭”。

  杨立新也认为,如果由于学术批评涉及了被批评者的人格评价、名誉受损的情形,只要有当事人起诉,法院就应当受理,就应当作出裁断。但聚焦此次“代笔事件”,尽管韩方之争措辞激烈,但仍然在学术讨论的范围之内,并未进行人格攻击、恶意诽谤。对于这样的争议,受诉法院最好的方法,就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让当事人回归学术争论。如果此案进入司法途径,其结果是司法对学术批评的干涉。

  2010年9月,画家范曾将在《文汇报》发文评论自己画作的论者告上法庭,称其贬低原告人格,最终胜诉。此判决之后,杨立新担任主任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曾专门组织学术研讨会讨论“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界限”。与会的20多位专家一致认为,被告郭庆祥发表在《文汇报》上的文章属于正常的文艺批评,文章所述基本事实存在,评论具有合理性,没有对原告范曾进行侮辱、诋毁,因此不应构成名誉侵害。

  “关于学术之争通过司法进行干预,已经有数宗案件,我对法院的这些判决不敢苟同。先是‘宣科纳西古乐案’,学术批评文章,竟被法院认定为侵权之作,开了司法干预学术之先河;目前已经终审的范曾名誉权纠纷案,学界批评很多,但法院最后还是作出终审判决,继续干预学术问题。”杨立新说。

回至方韩诉讼,何兵进一步指出问题,这起诉讼最紧要处在于,我们是保护方舟子这个不讨人喜欢的人的质疑权,哪怕是错误的质疑,还是保护韩寒不受挑战的名誉权?没有言论自由,韩寒们的土壤何在?“言论自由向来不是保护正确言论的自由,更不是保护好人言论的自由。它是思想花朵得到生发的土壤。”

  何兵称,无论在互联网时代或者前互联网时代,我们都不能强求作者将每一个资料核实清楚以后,才能发表高论。更不能强求评论客观,因为评论总是主观的,否则言论自由就不存在了。微博上如潮般言论,有几多亲自核对过事实?路金波说方舟子的微博是“由一个话语权巨大的心理疾病患者控制”,这是公允理性的评论吗?

  对此,萧瀚从保护私权的角度持完全反对意见。他认为,韩寒有没有代笔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韩寒的诚信,二是韩寒作品的署名权。前者可视为某种公共利益,后者则是私权。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便是对作者署名权的刚性保护。迄今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韩寒的作品存在署名权等著作权纠纷,因此,韩寒应该被视为其作品的作者。

  “质疑韩寒代笔的一系列文章,迄今没有一篇能够证明韩寒有人代笔——虽然方舟子早已铁口直断‘这些作品不可能是韩寒写的’。有人说,即使找不到代笔人,也可以认为有代笔。这种说法在作家在世而且毫无署名权纠纷的前提下,是对作者人格的肆意羞辱与诽谤。”萧瀚称,在没有署名权纠纷,也没有有力的相反证据时,外界对作家的诚信应该采取信任态度,即使有种种狐疑,也不应在缺乏明显证据的情况下公开地刨根问底,否则,它必然会侵害作家应受保护的安静生活的权利。

  何兵认为方韩诉讼的关键在于:一、事实之陈述,有无合理材料;二、对材料的分析和推断,是否沦为猜测?“从网络公开的资料来看,方的事实依据是网络上韩寒的文章和言论,并非捏造事实。其分析判断,也未超出合理怀疑的范畴。比如,一个十几岁的中学生,发表小说,是超出常规的。对超出常规并且有其他疑点的韩寒,进行质疑,属于合理怀疑。韩寒作为公众人物,应当接受比普通人更为严厉的质疑。”

  郑戈也认为,韩寒受到质疑的名誉,主要不是作为一位作家的文学声名,而是作为一位“青年偶像”的符号性资源。这种资源的形成当然有赖于以少年“韩寒”之名所发表的那些文学作品,但韩寒作为“应试教育挑战者”、“体制批评者”、“直言不讳者”和“赛车手”的形象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18岁即出版《三重门》这样的作品,同时在各种赛车场取得良好名次,然后又进军乐坛,发布专辑。如果所有这些成就都由一位青年独立取得,他当然有理由成为青少年崇拜和效仿的榜样。就连其中本来不值得骄傲的事情,比如化学考试交白卷、期末考试七科不及格而留级、留级后再挂七科而在高一退学等,都被赋予了特立独行、敢作敢当、挑战陈腐的教育体制等正面评价。”郑戈说,“当韩寒这个名字具有了这样的符号意义之后,他便因其公共影响力而成为一个‘公共人物’,而对他那具有示范意义的‘成功之路’进行分析和质疑完全符合公共利益。”

  “问题在于,当韩寒将文稿展示以后,方舟子依然质疑,是否沦为诋毁?”何兵指出,“个人看来,此时质疑似无必要。但方舟子在没有亲眼验证之前,说不能排除韩寒将他人著作抄写一篇的可能。这是方舟子性格使然,但我依然不认为其超出合理怀疑范畴。”

  萧瀚则坚持反对任何无证据的公开怀疑。“韩寒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再公共,也没有义务遭受这样的人格侵犯,不能打着所谓公共利益的旗号肆意践踏私权。”

  萧瀚认为,作品是不是作家亲自所写,涉及作家的基本清白,涉及作家职业生命的存亡,岂能为了一个毫无事实根据的所谓公共利益诚信,就来要求作家自证清白不是骗子?无证据的公开怀疑已是一种轻微的侵权——一种作为公众人物能够承受或者说法律可以容忍的侵权,但它从来不是权利,公众人物所能承受的侵权只能以此为界,如果将无界限的侵权当作自由,那么每个人的自由都将不复存在。

  对于韩寒诉方舟子的名誉权案件是否会损害言论自由,展江认为,案件只是在民事法律领域,并未进入到刑法领域的诽谤罪或者动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二者对诽谤的处理都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展江表示,民事法律领域只是辨明事实真伪,因此,方韩诉讼无论法院如何判决,都不会危及言论自由。

  萧瀚甚至直言:“此次韩寒遭遇的问题,就是一群混淆了言论自由何为的人,在向一个普通的公众人物要言论自由,以至于产生了大量支持麦田、方舟子无限度质疑的怪论。”

  萧瀚援引苏联裔美国著名哲学家安兰德语作证,“安兰德说,言论自由是指政府不得对公民的言论采取制止、干涉或惩罚的行为,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个法律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它只适用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

  据媒体报道,自1980年代中后期以来,各级法院审理的名誉权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认为,将近三十年的司法实务,从司法角度而言,对于审理名誉案件,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尽管如此,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常受人诟病。

  曾发生在方舟子本人身上的两起案件,同样的起诉理由,就在两个地方法院得到截然不同的判决。

  2005年10月,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就方舟子的两次言论,将方舟子诉至法院。2006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方舟子败诉。法院认为,“被告方是民(即方舟子)的言论失实,其言论已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要求方舟子向肖传国公开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2006年9月5日,肖传国在北京再次起诉方舟子。2007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肖传国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方舟子言辞过激,但尚不构成侵权为由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不是偶然。在央视体育频道女记者陆幽起诉黄健翔侵犯名誉权案中,法院最终维持“驳回陆幽要求黄健翔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的诉求”的一审判决。而在另一起类似案例中,金山公司诉奇虎董事长周鸿祎案中,金山公司胜诉。法院认为,周鸿祎作为互联网的意见领袖应当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

  “实际上黄健翔的博客点击率非常高,同样是互联网意见领袖,两个案件的判决思路与结果却完全不同,说明我们对于名誉权和言论自由保护的司法标准和司法逻辑仍然缺乏共识与标准。”徐迅接受采访时表示。

  本文截稿前,有关方韩诉讼的开庭日期尚未对外公布。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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