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沈晓明 张宇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但酒后驾驶电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目前仍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各地执法并不统一。笔者认为,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该区别对待,酒后驾驶电动车时速未到达20公里/时,重量未达到40公斤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酒后驾驶电动车超过该标准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首先,现行电动车类型浮动于机动与非机动车标准之间,在一定条件下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对象条件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B2004)规定机动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在该标准中将轻便摩托车定义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此外,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且划入机动车范畴。因此,时速到达20公里以上,重量达到40公斤以上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该类电动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其次,醉驾超过标准的电动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按照规定,电动车的时速不超过20公里/时,但现实中部分电动车速度可与摩托车相比,有时甚至达到50公里/时,酒后驾驶此类电动车,一旦发生事故,冲击力较强,危害到公共生命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但是该条款没有明确将醉酒驾驶电动车情形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很多人利用此漏洞,酒后驾驶电动车高速行驶,造成社会危害。如果醉酒驾驶电动车的行为一律不入刑,会导致部分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肇事者免于受到法律制裁,不利于预防交通肇事犯罪。 最后,超过标准的醉驾行为具备刑事可罚性。驾驶电动车者肇事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早在危险驾驶罪入刑之前便已存在。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危险驾驶罪在某种程度上是弥补交通肇事无法规制一些危险行为,因此,既然驾驶电动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醉酒驾驶达到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应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