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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法律,各自解读?——新刑诉法如何施行面临考验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南方周末 已有几十种书等待上架。刑诉法修正案还没通过时,各“权威”机构的书稿已准备好了,只等上架。这类书不愁卖不动。 (南方周末记者 翁洹/图) 徒法不足以自行。新刑诉法已通过,争议仍在,但共识毫无疑问:让这部法律真正有权威。法律需要解释,但应
南方周末


已有几十种书等待上架。刑诉法修正案还没通过时,各“权威”机构的书稿已准备好了,只等上架。这类书不愁卖不动。 (南方周末记者 翁洹/图)

 

徒法不足以自行。新刑诉法已通过,争议仍在,但共识毫无疑问:让这部法律真正有权威。法律需要解释,但应保证忠实立法本意,不曲解不越权;如何让“小宪法”的诸多亮点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增强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将对执法机关提出更高要求,最根本的是,每个执法者的基本理念,都应当是“宪法法律至上”。

  许多人也许不知道刑诉法究竟改了什么,但可能都听说过“73条”。新刑事诉讼法里这个被称为“合法秘密逮捕”的条款,其知名度远远高于自己的“母体”,不少人爱拿它指称突然发生的失踪事件。

  “小宪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众已开始观察和揣摩新法将来的形态,执法机关的一举一动备受考验。

  各种会和书

  新刑诉法成了各地各司法执法系统的学习和调研重点。

  2012年3月27日,最高法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在公检法中第一个进行全国规模学习新刑诉法。

  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到各省、市涉及刑事诉讼法的部门,都组织了类似会议,一般是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相关官员、各部门领导,或者各高校的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作为主讲,不少专家都在赶场子。

  参加完北京市检察院的一场专题讲座后,北京市一名基层检察官说,“可能因为时间比较短,主讲人先讲辩护制度的修改,但讲到后面时间不够,整场下来变成从辩护角度来给我们检察官培训了。”辩护与检察官的控诉职能刚好是相反的。

  在最高法培训会议上,最高法副院长张军强调要“依法用好用足简易程序”。一名参会法官说,“法院都挺高兴的,以后我们就省事了”。现行法规定,简易程序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实践中“可以”变成“可以不”,以至开庭时往往只有法官和被告人。

  3月28日,公安部开始全国公安机关同步直播的“公安机关大讲堂”,新刑诉法是该活动的第一场主题。公安部政治部主任蔡安季要求加强对刑诉法修正案的学习研究,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最近接受媒体采访称,将制定下发具体意见,推动该法在司法行政系统的学习宣传贯彻。

  律师界的培训更注重对实践的应用。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们培训的重中之重是交叉询问的技术。

  “长期以来鉴定人、证人是不出庭(作证)的,所以(这一)询问证人的方法一直很少用,此次修法用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等组合拳强化证人出庭,所以交叉询问对我们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张青松说。

  各大出版社顺势推出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市面上将出现至少19个版本的“刑事诉讼法解释”。

  法律出版社的是“唯一由权威立法机关署名编写的权威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则“权威出版”刑诉法系列;新华出版社主打的是编者郎胜;检察出版社的版本是由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检委会专职委员童建明担任主编,一举出了八卷,成为此次最厚实的一套书。

  这些新书推荐的发布大多距新法公布只有十天左右。人民法院出版社在“两会”闭幕第二天就发布四本新书预告。检察官蓝向东在微博上发出疑问,“怎么那么快就出书了呢!?坐肥鸡(飞机)也赶不出来啊?”

  他接着又补充道,“不过还是要搞一本先睹为快滴。”

  竞相解释

  不过,无论哪一“权威”释义,即使是立法工作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版本,“条文释义”只是办案参考工具不能成为判案的依据。

  司法解释则不同。按照立法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两高”司法解释权,规定最高法、最高检有权分别对法院审判工作及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2012年3月19日,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条文正式公布,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强调,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制度措施。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的起草制订工作要确保在该法生效之日同步施行。

  最高检也称,将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清理、修改和完善现有司法解释、执法规范,及时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

  最近,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称,公安机关将不断改进完善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措施规范执法、保障人权。

  部门的司法解释或相关实施的细则,不仅是对法律的细化,也带有对法律的理解。82岁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表示,他担心司法解释有可能被加入部门的利益。

  “这种解释一般分两种,一种将已有条文往自己有利的方向解释,另一种是扩张权力式解释,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规定。”陈光中说。

  已有前车之鉴。上一次刑诉法修订是在1996年,此后,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与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出现不少相互矛盾甚至打架的情况。直到1998年1月19日,实施一年后,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界定了各部门之间的管辖权问题,并且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执行问题的解释或者规定中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

  在六机关规定出来之后,仍产生越权解释现象。陈光中介绍,上述规定实施四个月后,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的起算与刑诉法规定的计算方法不同,可能使拘留期限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混为一谈,从而无限制地延长拘留的期限。

  此次新刑诉法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新增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但该条文可作不同理解。最高法院通报最高检察院的复核结果,是全部死刑复核,还是只是就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的部分?“最高法院会说了,核准死刑的数字是机密,我都通报了不就泄密了。”陈光中说。

  对于司法解释乱象,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有备案室从事此规定的工作,“但备案与批准不同,备案不影响该条文的生效”。

  “审查是以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这主要是涉及两个原因,一是全国的法律法规备案工作量大,二是这些法规还没有实施,并不能看出它实际可能产生什么问题。”张春生说。

  有学者透露,以往到了修法的最后讨论阶段,有关部门的人员已有些松懈,“他们心里的算盘就是,修改刑诉法就是过把瘾,等着制定司法解释吧,那才是真刀真枪的活儿。”

  按照目前的备案制,司法解释在制定阶段几乎没有程序制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两高和公安部都是关起门来搞司法解释或法律解释,不会听取法学界、律师界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在这方面,希望我们的实务部门正确地理解条文本身,理解扩权和限权的关系。我们是希望能(在制定司法解释)全文时找我们座谈。”陈光中说。

  “过去他们就是一些问题会找你座谈,一些问题不找你座谈。”一位实务部门咨询专家特别在“不”字上加重了语气。

  应对下有对策

  已经成文入法的规定是否得到正确执行,不能很让人放心。2008年新律师法颁布施行,但是律师的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三权”,屡屡碰壁,相关部门的理由是:刑诉法尚未修改。此次刑诉法吸收了新律师法的相关内容,但律师界的第一反应是:如果公检法不按规定的做,会怎么样。

  律师们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实际上,早于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就已规定了会见权,但各主管部门的约束性规定随之而来:在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律师会见违反规定时,必要时在场民警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2010年,“两高三部”已出台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规定,但现实中难以启动。立法机关也很纠结。此次刑诉法一审稿,一度将原法中列举的非法获取口供的方式中“威胁、引诱和欺骗”删掉,以能涵盖各种新的刑讯逼供类型,二审草案又恢复原规定,“还是明确列举为好”。

  在刑诉法草案征求意见时,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田文昌提交建议,希望具体规定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包括复印、拍照等手段。“有的不让你复印只能拍照,有的是不让你拍照只能复印,有的干脆拍照复印都不行,这是很麻烦的问题。”

  过往法律的执行情况,往往影响人们对法治的看法和信心。

  备受瞩目的“73条”涉及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手段,在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中已有粗略规定。一位学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按照当时立法本意,应当是固定住所监视居住为原则,指定监视居住为例外,实际执行情况,恰恰相反。

  “尽管我一般是说好话的,但对这条批得很厉害。”在最近北京法学界的一次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指出,“73条”存在两个立法矛盾:把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说明这种措施具有一定的羁押性,与它应为替代逮捕的非羁押性措施矛盾;把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分开(之前二者适用条件一样),但在执行中又说“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释金的,可以监视居住”,两者还是冲撞,跟现行法一样。

  “更重要的是它若执行不好,就会把我之前所说的亮点特别是遏制刑讯逼供的一系列规定全部打了白条。这令我想起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的收容审查制度。”卞建林说。1996年被废止的这一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可将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还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

  关于监视居住人员‘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的内容,也已现于公安部1998年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但实际执法中,仍发生了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内执行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况,甚至还有非正常死亡事件。”

  “公众最担心的是法律被执法部门滥用,”2012年3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称,“立法上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对执法者的一次全新挑战。”

  在研讨会上,卞建林补充说,“法律通过以后,还是要树立法治的权威,如果大家都去评头论足,说这里有问题那里有问题,那执行起来会大打折扣。因为学者说这个规定不行,那公检法也可以说根本办不到,这样法律也就没了。”

南方周末记者赵蕾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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