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新刑事诉讼法看点(10) 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予以特定规定,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一章,并对保障辩护权、审前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引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谓众望所归。”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陈绮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是对各地法院少年司法探索的肯定。但同时,由于相关规定仍较原则,仍然需要通过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细化明确。 新法固化各地试点经验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的小吴就是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试点的受益者。2004年刚满16岁的他因犯抢劫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刑满释放。2011年小吴到一家外资企业上班,因工作表现突出,被公司派遣出国培训。但由于前科记录可能影响办理出国签证,他向法院提出了封存犯罪记录的申请。 吴中法院对小吴的申请资格进行了审查,与公安、检察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在听取了基层治保组织、社区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意见后,法院最终作出了封存决定。 “这意味着我从此可以像普通年轻人一样自由地就业、发展,我的户籍档案将不再有犯罪标签了。”小吴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高兴地说。 据介绍,早在2009年,苏州法院便与相关部门出台文件,开始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试点工作。2011年,苏州法院进一步放宽前科封存制度的启动程序和适用条件,适用人员扩大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所有未成年人。 3年来,苏州法院已对58名未成年犯(含外地籍)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无一人再犯罪。其中49人顺利就业,6人顺利续学(3人被大学录取,1人顺利出国)。 记者发现,近年来,北京、上海、广东、山东等地法院相继试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各地法院负责少年审判的法官均表示,这次刑诉法修改规定体现了社会给已悔过自新的失足青少年更多包容,为法院进一步扩大探索、深化少年司法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有关单位”应有严格限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也规定了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关于这一规定,陈绮多少觉得有些遗憾。 “按照目前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在涉及升学、就业尤其是公务员、参军事宜中,如果有关单位仍然可以查询,那么该制度的设计初衷将无法体现。”陈绮认为,有必要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并对“有关单位”进行严格限定。 陈绮告诉记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仅对封存制度进行了制度构建,程序问题基本未涉及,封存的启动形式、封存决定作出的时间点、与裁判文书送达范围的衔接,外地籍未成年犯以处罚地封存为准,还是以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为准,犯罪记录违法泄露后的责任追究等,均需要通过进一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细化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成员马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前科封存制度的范围,应当包括犯罪时未成年,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的犯罪记录。此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案卷,也应当予以封存。 “前科封存制度牵涉多家部门,为更好地落实这一制度,应当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教育等部门联合出台实施细则,并对违反前科封存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马东说。本报北京4月4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