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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让侵权者“合法上岸”?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正义网-检察日报 没奶的孩子你都不哭,人家还知道给你奶喝吗?——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作曲家谷建芬 这个行业能量很大,但话语权很小;市场很大,但健康系数很小;产值很大,但收获很少。——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主席、词曲作家付林 创作者呕心沥血,应
正义网-检察日报


  

  没奶的孩子你都不哭,人家还知道给你奶喝吗?——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作曲家谷建芬

  

  这个行业能量很大,但话语权很小;市场很大,但健康系数很小;产值很大,但收获很少。——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主席、词曲作家付林

  

  创作者呕心沥血,应得到应有的尊重。——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副主席、歌唱家刘欢

  

  很高兴我写的歌能传播,尽管是免费。但现在却有了白纸黑字的规定,说这一切都是应该的,甚至是活该。——音乐制作人、歌手小柯 

  (以上均为资料图片) 

  3月底,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下称草案),在音乐界引起巨大争议。4月11日下午,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下称唱工委)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就草案的部分条款召开记者通气会。 

  会上,谷建芬、刘欢、小柯等众多知名音乐人纷纷表示了他们的担忧。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副主席、歌唱家刘欢甚至认为,如果该草案通过,将扼杀音乐人创作的积极性,将对中国音乐行业造成灭顶之灾。 

  聚焦:第46条将导致“山寨歌曲满街飘”? 

  曾先后推出老狼、朴树等歌手的前太合麦田音乐制作公司CEO、唱工委副理事长宋柯面色沉重,当被问及召开通气会的原因时,宋柯表示:“主要是出于对音乐行业的忧心”。 

  原来,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如果这一条通过,届时山寨歌曲将满街飘扬,山寨歌手将到处跑场,将分化本来就不繁荣的市场,侵权者旋即‘合法上岸’,而他们只需要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些使用费而已。”鸟人音乐CEO周亚平表示,这将导致作者不愿意写好歌,歌手没动力把歌唱红,音乐公司不愿意投资录音和市场推广,版权公司不去寻求最佳的渠道合作方,音乐工业原创动力的根基会倒塌…… 

  刘欢对第46条意见很大,在他看来,按照这条规定,原创者基本丧失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3个月后,只要别人付费给版权管理组织,就是别人把我们的歌放到公共厕所里播,我们也管不着。我们的作品别人可不可以使用,在什么场合使用,我们是不是应该享有最基本的支配权?如果连这个基本的权利都没有,我们这些原创者的尊严将安放何处?” 

  “如果这个草案通过,私有的著作权将被合法公有,网络侵权将合法化,这将彻底扼杀音乐人创作的积极性,届时,各种低劣的音乐将充斥国内音乐市场,国内流行音乐可能因此被日韩占领,这将对中国音乐行业造成灭顶之灾。”刘欢说。 

  “现在音乐行业处于萧条时期,第46条完全剥夺了音乐人的权益,对唱片公司冲击极大,拟出此条文的人估计是外行,完全不懂音乐行业是怎么回事。”周亚平说。 

  据宋柯介绍,在草案征集意见伊始,他们便着手向众多歌手和唱片公司收集意见和建议,目前看来,大家对第46条、48条、60条、69条、70条等条款意见最多。 

  对于第46条和第48条,4月13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在其官方网站发文称,音著协已经正式更改其向国家版权局提交的“修法意见”,要求删除草案第46条及48条,“由此排除‘录音法定许可规定’给词曲作者及协会带来的长期困扰、还词曲作者完整的著作权专有权,将不存在任何障碍。” 

  质疑:是否偏袒网络侵权? 

  “草案如通过,谁将是最大的受益者?反正不会是我们这些音乐人。”曾创作《太阳最红毛主席最亲》、《妈妈的吻》、《小螺号》的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主席、词曲作家付林直言,“目前在国家提倡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情况下,一部好的法律对音乐界很重要,这就好比上了一辆豪华车,不能等我们上了车才告诉我们路还没修好。” 

  创作《北京欢迎你》的制作人、歌手小柯表示,他4月3日看了有关草案的微博后彻夜未眠。“如果草案通过了,我都不知道将来该做什么。”他表示,音乐人是用生命在进行创作,“然而今天却有一个条款,将来可能堂而皇之地剥夺你所有的权利,草案这一条款背后的操作者是谁?” 

  另一条让小柯难以接受的是草案第6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互联网对歌曲的传播确实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互联网对版权的轻视也损害了音乐行业,以前我的唱片可以卖到十几万张,我最后一张专辑却只能卖到几千张了,在这种情况下还如此偏袒互联网,是否合理?”小柯提出质疑。 

  “我知道很多网络公司希望通过法律把自身可能存在的侵权问题免去,但他们有没有想过,如果音乐死了,他们还怎么继续赚钱?”刘欢说。 

  现状:音乐人获益不足产业收益2% 

  据参会的唱工委秘书长卢建介绍,“岌岌可危”都不足以描述如今音乐行业的真实现状。 

  卢建表示,被网络盗版音乐打击得严重萎缩的“音乐内容产业”,依靠每年不到8亿元的产值,支撑着超过300亿元的无线市场和网络音乐市场,支撑着国内上千亿元产值的卡拉OK市场。而音乐版权人所获得的收益却不足整个音乐产业收益的2%,强势渠道传播方却占据了音乐市场份额的98%。 

  曾创作《年轻的朋友来相会》、《烛光里的妈妈》等作品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作曲家谷建芬,对音著协管理费、账目不透明等问题也有疑问。此前,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曾向记者表示,如果音乐人对于所得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音著协可以提供相应账目明细。但谷建芬说,她曾经查过清单,却对不上账,最后不了了之。 

  “整个音乐内容产业的从业人员,已萎缩到比不上任何一家大型网络公司的规模。”卢建认为,在如此不公平的“弱势版权方”与“超级强势渠道方”关系的基础上,草案如果还要进一步剥夺权利人的基本权益,进一步扶植早已经很强大的网络公司,将导致整个音乐创作产业的人,不得不开始思虑“音乐行业将怎样活下去”。 

  周亚平对草案第70条“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意见极大,“这一条如果不删除,唱工委所有成员将集体从音著协退会!对于音乐行业的从业者而言,我们一直期待的是更好的作品,而不是等待彻底‘死亡’的宣判。” 

  谷建芬对草案的失望之情,让现场很多人唏嘘,“著作权问题,看来在我有生之年已经很难解决了,我只希望不要让那些年轻的音乐人因为这个问题失去对这个行业的希望,看不到这个行业的未来。” 

  对于相关部门“新法的相关规定更利于传播”、“新法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音乐公司对作品垄断”等说法,宋柯提出:“参与草案起草的人是否对音乐产业链的整体状况了解,是否对音乐内容产业的运营规律有起码的了解,是否了解超强渠道方在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下的蛮横和无理?” 

  宋柯表示,唱工委对音乐人们提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总结后,将递交至修法机构。 

  ■官方回应 

  国家版权局:不存在“鼓励侵权” 

  在4月10日举行的“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针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以及第69条等曾作出回应。 

  王志成表示,草案旨在加强版权保护,有利于作品的传播,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并没有削弱权利人的权利,“鼓励侵权”之说并不存在。 

  对于第46条,王志成表示,应该跟草案中的第48条结合起来看,“第48条对集体管理组织、对向版权局备案,还有一些时间限制问题都作了规定,联系起来看应该就能理解,并不会削弱权利人的权利。” 

  王志成认为,著作权法“不是仅仅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不能只从权利人的角度看问题,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对于第69条,许多人认为,该条款鼓励网络盗版侵权,王志成不赞同这种观点。 

  “这涉及‘避风港原则’(网络平台被告知有侵权事实就必须删除)和‘红旗原则’(对于没有版权证明就允许上传的作品,服务商承担‘应当知道’的侵权责任),并不是说,提供存储空间或者提供网络服务的运营商不承担责任。”王志成说,“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讲得很清楚———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况下,运营商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在确实“不知”也不“明知”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技术供应商,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现在有一种情况,技术服务商往往也参与一些内容的编制、策划或内容提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除技术之外还从内容的角度进行了服务,那么则必须承担审查义务。”王志成表示。 

  (本报综合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报道)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相关条款 

  第48条 根据本法第44条、第45条、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第60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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