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4月27日电(记者郑赫南)“草案208条规定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可能导致当事人申诉更难、法院负担更重、解决纠纷时间更长。”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二审稿)时,金硕仁委员这样表示。 草案二审稿第20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即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这一条不仅解决不了‘终审不终’问题,反而可能引发‘一再再审’现象,更难树立司法文书的权威性,‘申诉难’问题能否缓解,令人担忧。”金硕仁表示。 “这一规定,变相限制了公民申请再审的权利。”何晔晖委员持有相似观点,她认为,208条为民事检察监督设置了“前置程序”,即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只能先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另一方面也限定了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必须要在当事人先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经法院作出处理后才能进行,这样的条款将来在实践当中会给当事人申请再审带来很多不便。 何晔晖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再审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金硕仁表示,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符合我国司法工作的现实需要,应进一步深入研究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充分论证与精心设计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细化规定,促使检法两院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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