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刘卉 鲁楠
当下的中国正处于古今与中西的交叉口上,古今问题着眼于中国的现代化,融入世界体系,反映出更多趋同的需要;中西问题则着眼于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反映出更多趋异的需要。 法律全球化等于法律西方化的误解,曾让我们一谈“法律全球化”就色变,甚至视为禁区。但法律的文化属性决定了法律全球化并不应当是法律的西方化。面对咄咄而来的法律全球化发展态势,是消极回避还是积极应对,这不仅仅是单纯的学术话题,而已成为关乎一个国家发展的战略问题。 4月21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律全球化高端战略研讨会”在京举行。江平、王家福、潘汉典等老一辈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院校的院长、校长,以及法学各学科领域资深学者汇聚一堂,就法律全球化的概念、历史源流、晚近发展、法律全球化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和应对战略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一、中国与世界:内外相通 “全球化”这个概念是1985年美国经济学家拉维特在《市场的全球化》这篇论文中首先提出来的,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化这个大概念体系之下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历史的角度来看,15世纪末的地理大发现是人类社会最早意义上的全球化。但那个时代的全球化与今天谈论的全球化的意义不同。现代的全球化始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经济全球化为核心。在今天,不同国家、不同社会政治制度之下生活的人们,都会有相同的价值理念,会有相同的行为规则,会遵循同样的社会秩序,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规则秩序的全球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全球化。 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全球化是现代化的组成部分。全球化是现代性率先出现在西方,并由西方扩散到全世界的一种历史过程。全球化将空间的分隔性转变成了时间的共时性,从而使地球上的一切国家和民族都卷入现代化的潮流之中,使法律也越来越表现出趋同的特征。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张恒山认为,全球化的背后暗藏着人类社会由农业文明向商工文明转型的历史轨迹。现代文明是以商业为主导,工业生产为表现方式的,由一些制度化的因素和文化相结合所形成的文明整体。 全球化对于中国人而言并不陌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苏亦工指出,在历史上中国曾先后三次受到全球化浪潮的强烈影响。第一波全球化发生在中国明朝嘉靖万历年间,伴随着西方的地理大发现,东西方历史性地相遇,西方刑法对中国的明律、大清律产生了很大的冲击。第二波全球化是苏联化,作为一种全球化模式,社会主义思潮和制度影响乃至塑造了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而眼下我们正处于第三波全球化浪潮之中。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这次全球化,表现为市场化、高科技化与民主化三股大的潮流,将现代世界变成了加拿大传播学家麦克卢汉所说的“地球村”。 生活在“地球村”中的中国,在方方面面都深受全球化的影响,感受到全球化浪潮的压力,其政治、法律制度难以在与外部世界相隔绝的前提下建立和运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家福教授认为,法律全球化是人类交往的现实需要和根本条件之一,这使各国的法律越来越呈现出国际化、一体化,乃至相互融合的趋势。与此同时,后发国家也不得不承受全球化这一事实所带来的种种后果。 与会学者认为,中国所面临的问题不是接受全球化与否,而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应对全球化的挑战,这使得法律全球化议题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进一步指出,法律全球化既是教育的战略问题,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战略问题。 二、传统与现代:古今相接 世界不仅仅是西方的世界,而是由很多西方的与非西方的民族和文化共同体共同组成的人类世界。因此全球化不应意味着,要以一种生活理念来涵盖、代表全人类的理念。中国应当结合自己的历史和文化,发展出一套具有中国视野的法律发展图景。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中秋认为,从空间与时间的大视野来观察法律全球化研究,就能看到更多的差异性和独特性,每个民族和文化共同体都因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生活方式,而对全球化有着自己的认识。传统中国法曾经是当时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也可以说是部分的全球化。这种法律体系的结构是礼与法,背后的精神是仁与义,仁义背后是天地人,其精神原理建立在天人合一的自然哲学、社会哲学和法律哲学的基础之上。它影响了中国五千年文明的存在和发展,其历史之久远,生命力之旺盛,都是引人注目的。而且它现在仍有生命力,且有复兴的迹象。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朱景文提出,法律全球化绝非单一的趋同过程,而是容纳了差异性的统一性,包含了地方性的全球性,是多种可能性、多种模式并存的局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鸿钧也认为,全球化会带来大同,同时也会带来大异。每一次小小的趋同都会带来更多的趋异。全球化暗藏着趋同趋异的吊诡。在趋同与趋异所形成的全球化吊诡中,中国面临着找准方向和重新定位的时代困境。当下的中国正处于古今与中西的交叉口上,古今问题着眼于中国的现代化,融入世界体系,反映出更多趋同的需要;中西问题则着眼于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反映出更多趋异的需要。 三、理论与实践:前后相随 法律全球化对法律发展与法学研究有哪些影响?与会学者从各自的专业领域出发,提出了很多重要的见解。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指出,从中国近现代化历程来看,中国人的全球化恰恰是从宪政开始的。百年宪政的历史也就是中国卷入全球化、融入世界的历史。追求通过宪政得到一种价值共识,是中国人100年全球化的宝贵经验。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林来梵认为,我国的宪法体制虽然存在着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等“中国特色”,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与其他宪政国家在价值观念上没有“共同价值”。这种共同价值或规范性原理表现为人民主权与保障人权两个要素。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从民商法的角度观察,认为民商法同样受到法律全球化的剧烈影响。崔建远指出,在全球化过程中形成了若干具有世界范围的法律文件,出现了一些重要的模范法典,引起了广泛的影响,被各国立法所广泛学习和模仿。近年来,在物权法和合同法等领域,中国的一些法律制度与实践也引起了德国、台湾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学者的关注。王保树则指出,商法尤其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尽管在这一过程中美国法处于优势地位,但如欧盟等地方的区域一体化,使商法的发展也呈现出多种发展模式并存的局面。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认为,知识产权受到法律全球化的影响是“首屈一指”的。知识产权是一体化、国际化形成最早、程度最高、影响最大的法律部门。知识产权从国内法走向国际法,乃至成为全球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定,大概走过了两百年的时间。以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伯尔尼公约》为开端,发展到今天,在一旦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保护知识产权就成为国际经贸领域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这给中国提出了非常严峻的挑战,也使我们认识到,中国当今的市场经济已经融入经济全球化潮流之中,我们不可能抽身而退。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明楷从刑法的角度指出,刑法全球化的程度并不比其他法律领域低。随着一些国际公约的签署,使我们有义务将其规定转化为国内法。与此同时,中国刑法领域也面临将国内法推广到国际法上的问题。现在有些国家希望学习我们的一些实践。他提出,我们要有自信,不能够总是妄自菲薄。从整体趋势看来,刑法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避免,晚近国际刑法的发展突飞猛进,引人注目。 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明远从环境法的角度认为,在全球化过程中还应注意生态化的潮流。随着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生态环境危机的爆发,环境学、生态学等新兴学科兴起,我们认识到人与大自然之间的科学关联和客观规律,法律、伦理、管理模式和产业技术都要和生态兼容,否则,人类就会自取灭亡。对于环境法而言,既表现出每个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不同的特点,也更多地具有全球性。生态系统整体是没有国界的,因此在全球环境风险和生态危机的治理方面,就要诉诸主权国家的协调,乃至催生出一些超国家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车丕照认为,“三个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其实都是跟法律全球化进程相关的。国际私法可能是法律全球化不发达的一个产物,国际公法是公法全球化的一个结果,而国际经济法是在全球化过程中基于国际私法所发展起来的更高一级的形态。 中国政法大学潘汉典教授从比较法的角度,认为比较法的研究与教学对中国应对法律全球化的浪潮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比较法有助于充分了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实践,从而准确地把握全球化趋势,做到知己知彼。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兆兴则认为,应当看到晚近比较法领域的一些新的动向,包括现在一些拉丁美洲国家的民商法立法,出现了“解法典化”和法典重构的状况。全球化时代必须转换比较法研究的范式,不仅着眼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更应关注混合法的现象,注意巴西、印度、俄罗斯等新兴经济体的法律与发展。 法律全球化是一个国家走向世界的必然结果。与会学者普遍认为,中国要走向世界,我们的制度文化、法律文化必须先行。未来的法治文化建设应以两方面为重点,一是以宪政为核心的硬制度,一是重构传统文化的软实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