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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非以被告人供述为第一举证顺序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检察日报 刘彪 出庭是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前期工作的检验和总结,在整个公诉工作中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出庭时免不了要举证,但举证时,各种证据孰先孰后?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对举证顺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不同人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200
检察日报


     刘彪
 

    出庭是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前期工作的检验和总结,在整个公诉工作中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出庭时免不了要举证,但举证时,各种证据孰先孰后?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对举证顺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不同人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2008年出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编发的《国家公诉人办案规范手册》认为,应按下列顺序逐一举证:宣读被告人的供述、宣读被害人的陈述等。笔者认为这种举证顺序的安排可以商榷。

    笔者发现,在实践中,针对被告人不认罪、且口供的证明力又不是最强的案件,庭审举证时,很多公诉人往往还是首先向法庭宣读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然后才出示其他证据。这种顺序的排列也折射出我们骨子里还有重口供的偏好。为此,笔者认为举证顺序的安排也应该讲究策略,区别对待,突出重点,科学布置,不能无视轻重、随意出示。如果被告人具备积极认罪等情形,怎样的顺序安排倒无关紧要,但如果被告人不认罪,且口供的证明力在该案的证据中又不是最强的情况下,就有必要推敲举证顺序。此种情况下,我们在出示定罪证据前,应对全部的证据进行对比分析,综合考量每个证据,分析其证明力的大小。通常情况下,应先出示本案中证明价值最大的证据,如果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本案的证明力最强,那么就应先宣读该供述和辩解,反之,我们就应该按照证明力的大小依次出示。如果每个证据的证明力都相差无几时,那么应该先出示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和其他言词证据,最后才宣读被告人的供述。我们不仅在一事一证、证明同一事项的证据同组出示时应按照这样的顺序出示、宣读证据,在制作证据目录时也应按照上述证据的排位顺序进行列举。这样的顺序安排是基于如下考虑:

    首先,众所周知,实物证据等客观证据通常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优势明显,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较大,容易得到法院的采信,尤其是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这一点自不待言。

    其次,遵循上述举证顺序能够节约庭审时间、尽量减少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舌战。大多情况下,被告人对于我们手里到底有哪些证据,心里不是很明确,这种状况对于被告人的心理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很多被告人往往还存有侥幸甚至抵赖的心理。如果在举证开始便宣读其供述,其可能会想出各种办法予以否认甚至完全翻供,对此我们还要予以质证。假如我们按照上述建议的顺序进行举证,先出示、宣读本案的实物等客观证据(被告人对于实物等客观证据一般情况下没有多大的异议),再出示其他证据,最后再宣读其供述和辩解,此时被告人方知原来该案的证据如此充分、铁证如山,其就可能少了一些无谓的争辩,偃旗息鼓。这样做也使我们的出庭变得简洁明快,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

    以上所述只是笔者的拙见,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举证偏好而言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还是要立足个案实际,依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灵活把握,及时作出调整。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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