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杨 涛
高先生开车时因身体不适,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时只需40元的高速费竟要缴纳385元,堪比三星级酒店了。工作人员称,车辆在路网内超过24小时,路段内(同一条高速线路)超过12小时,均要缴纳“超时费”(5月14日《山东商报》)。 据高速方面称,高速公路上确实有限时的概念,以高速出入口之间里程除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为计算标准,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打击暗地里换卡偷逃通行费行为。 在高速公路上超时,即使有驾驶员暗地里换卡以偷逃通行费的情况,但也有驾驶员遇到车辆故障进行维修或者因道路维修、恶劣天气封路等而超时,更有驾驶员因为疲劳在服务站休息、住宿而超时。高速公路方面凭什么认定驾驶员超时都是驾驶员暗地里换卡偷逃通行费呢?同时,驾驶员因为意外事件或者在服务站休息,并没有浪费高速公路资源,高速公路又有什么理由收取他们的“超时费”呢? 当然,高速公路方面又讲了,“车主只要保留好服务区住宿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收费站工作人员不会多收费用。另外行车途中出现故障,也要保留相关的维修记录。”这看起来挺人性化的,但掩饰不了高速方面的强盗逻辑,因为这分明是对公民的“有罪推定”的体现:假定所有的在高速上超时了的公民都是偷逃通行费的嫌犯,因此,你必须交“超时费”,除非你能出具住宿发票或者维修记录,才能洗脱你偷逃通行费的嫌疑。然而,问题在于,高速公路有什么权力作此“有罪推定”? 何况,有些超时公民根本就无法举证。比如说丢失了住宿发票,或者根本就没有在服务区住宿而是在车上休息;抑或是车辆出现故障,自己进行维修,而没有麻烦高速公路的维修站进行维修。那么,能因为公民无法自证清白,就认定其都是偷逃通行费吗? 从法律角度讲,这种“有罪推定”就是属于“霸王条款”,属于无效的规定。因为,收取“超时费”根本就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但《条例》并没有授权高速公路方面收取所谓的“超时费”。收取“超时费”,依据的是高速公路内部的自行规定,这是高速公路经营者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而制定的“霸王条款”,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霸王条款”应当无效。当然,更重要的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更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