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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可拘留代表 三个问题需要回应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正义网-检察日报 5月23日,河南省潢川县人大常委会经表决,否决了商丘市公安局提请拘留该县人大代表李万均的报告。商丘警方称李涉嫌合同诈骗,此前曾对其上网追逃,遭到潢川县人大批评(5月24日《南方都市报》)。 网上检索发现,人大否决公安司法机关提请拘留、逮捕
正义网-检察日报


    5月23日,河南省潢川县人大常委会经表决,否决了商丘市公安局提请拘留该县人大代表李万均的报告。商丘警方称李涉嫌合同诈骗,此前曾对其上网追逃,遭到潢川县人大批评(5月24日《南方都市报》)。 

  网上检索发现,人大否决公安司法机关提请拘留、逮捕人大代表的案例,不说绝无仅有,也极为罕见。正因为罕见,这则新闻才尤显价值重大,它为我们观察、探讨相关制度的利弊得失,提供了一个珍贵的样本。 

  首先要明确的是,“罕见”不代表人大没有“否决”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32条明文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采取拘留(“现行犯”除外)、逮捕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据此,商丘市公安局对不属“现行犯”的县级人大代表李万均实施拘留,当然须事先提请潢川县人大常委会许可;潢川县人大常委会经审查后,也完全有权依法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然而,仍有三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和追问。 

  其一,“否决”的具体理由是什么?对此,报道没说,我们也无从推测。依据代表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人大可据以否决有关机关提请的理由,只能是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两种情形。如果上述两种情形都不存在,人大就应及时许可。至于提请许可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强制措施是否适当等问题,则应由提请机关负责,人大不宜包办代替。李万均是人大代表没错,但他所涉嫌的是合同诈骗,这与其“执行职务行为”关联何在?对此,尚缺一个明确解释。 

  其二,人大“否决”后,提请机关不服怎么办?代表法仅规定了对代表适用强制措施须经人大许可,对人大不予许可应如何救济,却只字未提。这是否意味着人大的决定就是终局性的?果真如此的话,会不会导致代表确有违法犯罪行为,但人大出于地方保护、“护犊子”等原因不予许可,阻挠公安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等情况出现?此前,或许因为不予许可的情况极为罕见,这一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但如今,“否决”已经出现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新闻,再回避问题就不明智了。建议立法机关通过修法或出台立法解释等形式,及时对此进行明确。 

  其三,对代表“上网追逃”,是否也须提请人大许可?报道称,李万均曾被“上网追逃”,商丘警方此举遭到潢川县人大批评。这种批评有无道理呢?“上网追逃”不同于通缉,不是法律术语,也不属“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广泛。事实上,“上网追逃”何尝不具备“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征?首先,追逃对象本身就应该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其次,从法律意义上讲,追逃对象已失去了人身自由;再次,执行时必须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否应对“上网追逃”的性质予以明确,进而对代表“上网追逃”是否须提请人大许可作出规定? 

  上述三个问题,都有待有关部门回应。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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