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杨立新教授近日撰文指出,人格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基本类型,而且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权利,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身份权、继承权处于同等地位,应当置于所有的基本民事权利之首,因而在民法典分别立法的体制下,应当先单独制定人格权法。 事实上,我国民法通则已经在这方面作出了非常好的尝试。民法通则是一个微型民法,其中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就是一个“迷你”的民法分则,在这个立法体例中,人格权法有了自己的独立地位。这样,制定一部单独的人格权法,将来作为民法典分则的一编,进一步巩固人格权法的地位,就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社会环境中,必须更加注重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以后的20多年里,立法和司法进一步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人格权法理论不断发展,公众不断提出权利要求,盼望立法者能够在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具有开创性立法的基础上,更加重视人格权及其立法,以保障自己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人格平等。而实现这个正当要求的最好办法就是单独制定一部人格权法,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和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方法一一详细作出规定,使司法实践中创造的保护人格权的具体方法上升为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