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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预见性和现实性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法制日报 □苗勇 孟德斯鸠说过:“人类制定的法律是我们行动的指导,所以应该是戒律,而不是劝说。”比如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禁止的是社会中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只要有哪一个人胆敢实施此种行径,符合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就必定构成盗窃罪。由此,法
法制日报


□苗勇

 

    孟德斯鸠说过:“人类制定的法律是我们行动的指导,所以应该是戒律,而不是劝说。”比如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禁止的是社会中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只要有哪一个人胆敢实施此种行径,符合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就必定构成盗窃罪。由此,法律也就具有了很强的预见性,任何一种法律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都会昭示法律后果。于是,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法律意义,也就可以十分清楚地了解。

  毫无疑问,预见性乃是法律功效发挥的必要条件。人们通过对法律的学习掌握,知道了某种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决定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不然,假如法律根本就没有预见性,人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何种意义,法律功效也就无法出现。中国古代先人曾经以为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如果法律为被统治者知晓了,将失去应有的威慑力。这样的理解是建立在法律工具主义之上的,自然与当代法治社会的法律,不可同日而语。工具的法,越是随心所欲地使用,就越有好的统治效果;而法治的法,则是至高无上的,引导着人们的言行。普遍地知法是法治的基础,相反,在一个法盲社会中,绝无法治可言。

  但是,现实生活告诉我们这样不尽理想的状况,这就是法律的预见性并非能够支配一切人的言行。最为典型的实例,就是贪污受贿的腐败犯罪行为。通常而言,这些受过党和政府多年教育的国家公务员,对刑法禁止贪污受贿的规定可以说是了如指掌的,当然能够清楚预见到职务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可即便如此,他们却依然要冒天下之大不韪,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我们要问的是,在这些人身上,法律的预见性何以不能引导他们的言行?严厉的刑罚何以不能使他们产生恐惧心理?

  其中的原因,就在于法律的预见性仅仅只是书本上的,或者是头脑中的,并不能成为现实。一种禁止性规定,如果根本就不能被认真执行,谁都在违反,但是谁都没有真的就被处罚了,那么,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职务犯罪人之所以在预见贪污受贿的法律责任之后,依然还是我行我素,一个重要的缘由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事实上已经触犯了刑律,但却安然无事,官照样在做,并且还能够不断升迁。于是,在这样的情形之中,刑罚的威慑就成了纸老虎,而金钱的诱惑却是实实在在的。于是,意识不健康、意志不坚定的国家公务员就很容易堕落成为人民的罪人。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人们更多地还是从日常生活中掌握法律的精髓。因此,要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仅仅只是法律的预见性还是很不够的,甚至还只是次要的一方面。关键在于法律条文的落实,能够使文本规范真正成为生活中的规矩。无论是何人,也无论是何种情况,只要事实和法律相一致的,强制性的调整就势不可挡、在所难免。这样一来,法律的预见性才具有现实意义,即法律预见的结果不再是书本上的,而是触及自身利益的严格严肃的法的适用,使人有一种切肤之感。可想而知,如果任何一个国家公务员只要一伸出罪恶之手,刑罚的痛楚就会让其感受到守法的必要性,那么,刑法的预见性便不再是空幻的,而是生活中的一部分,刑法的预防功效便是相当巨大的。

  如果说,法律的预见性是知法的人都能够掌握的,那么,法律要具有客观现实性,便取决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因为,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的行为,法律的预见性和现实性是高度统一的。主要的问题是,当人们违法的时候,法律是否能够以不可战胜者的身份出现。法律是不可战胜的,违法就必定被纠正,法律才能扎根于生活之中。否则,法律的预见性就毫无现实意义。然而,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刚强,来自于执法者誓死捍卫法律的品格。

  列宁曾经说过:“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同样,仅有权威机构而无严格的法律执行,也就等于没有法律。只有那些有能力改变法律的人,信法为上,从来就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统治之下,忠实地按章办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使法律成为现实的存在,从而总是把人们关于法律预见性的见识,一次又一次地用现实的法律生活来证明,法律才能够获得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由此可见,实现法律的预见性和现实性的有机统一,关键就在于法律的执行是不折不扣的。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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