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口许身健 教授
最近,我就职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召开了法律职业伦理研讨会。《民主与法制》总编、原《中国律师》主编刘桂明在会议总结中提出了所谓“刘三点”:第一,不要让技术强过美德;第二,不要让利益超过正义;第三,不要让目标越过责任,刘主编还提出了所谓“君子律师”的概念,该概念引起了与会者的兴趣。既然有君子律师,那么自然也就有非君子律师,君子律师的概念启发我思考律师群体的构成,显然,律师群体是由下列三种人组成的:君子、小人及歹人。 何谓君子律师?对“君子”一词的具体说明,始于孔子。“君子”是孔子的人格理想。君子以行仁、行义为己任。君子也尚勇,但勇的前提必须是仁义,是事业的正当性。人并非天生就是君子,要成为君子,必须加强修养。孔子讲君子,主要是从道德品质上立论的,君子是孔子心目中的具有理想人格之人。虽然孔子也讲圣人,但是在孔子看来,圣人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圣人吾不得而见之矣;得见君子者,斯可矣”(《论语·述而》)。因此,君子律师就是彰显律师公共服务职业主义理想的律师,按刘桂明所说,“应当是那些具有长远的眼光、广阔的视野、包容的胸怀的律师;是那些能够不争一时之输赢,不计一时之得失,不论案件之大小,不想收费之多少,不看客户之高下,不问背景之优劣的律师;是那些敢于挑战体制之弊端,敢于挑战权贵之陋习,为国家利益而考量,为庶民众生而忧虑,为未来明天而思考的律师;是那些为职业责任而锱铢必较,为民生利益而斤斤计较,将法律尊严而视为己命的律师;是那些能够说真话、办实事,不急功近利、不大包大揽的律师;是那些满怀公平正义,满腹法律智慧、满腔社会良心的律师;是那些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不见钱眼开,不见利忘义的律师;是那些勇担社会公益重任,勇挑法律卫士使命的律师……” 何谓小人律师?所谓小人,在孔子看来,君子的反面,即是小人。《论语》中君子、小人对举者甚多。孔子将君子、小人对举,是为了通过对照,彰显君子的品质。君子又为与小人相反词。“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君子固穷,小人穷斯滥矣”(《论语·卫灵公》)。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通过德与才的关系来区分君子与小人:“德胜于才,是为君子;才胜于德,是为小人。”因此,所谓小人律师就是技巧胜过品德之律师,是小人物律师亦即普通律师,他们既非君子,也非歹人。他们在世俗生活中的道德水准与芸芸众生无异,把做律师当成一种寻常的谋生手段,在他们的脑海中盘旋的和其他谋生族一样,不外乎车子、房子、票子、孩子等世俗生活的考量,为了谋得私利,有时候他们也会动歪脑筋,做出一些与律师职业规范不太相符之事。但总体上,他们的职业行为基本符合职业伦理,个中缘由在很大程度上是他们出于忌惮自身的不当职业行为会丢掉饭碗而远离职业雷区。总体而言,小人律师如某著名刑辩律师所言:“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这种所谓既非圣贤,又非恶魔的律师,大多数就是普普通通的小人律师。有律师指出,“大部分律师也没有收入不菲,养家糊口之人大有人在,许多律师并不是一开始就想做律师,只是四处无门才选择这个行业,辛酸劳累只有自己品尝。”因此,这些普通律师信奉的是:“律师不可能维护公平正义,或许法律的制定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因素,但是在法律范围内存活的律师首先得应当为当事人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最大化无可厚非,因为律师没有什么基本工资也没有岗位津贴。” 何谓歹人律师?首先,歹人就是“为非作歹之人”的简称,歹人一般就是违背做人的原则和常理,做出一些践踏他人合法权益和利益的事的人,通常歹人都受到人们的憎恨。而歹人律师是将自身利益置于委托人利益之上,将欺诈当做自身的通行证,恶贯满盈,与罪犯无异。《圣经》提到:“耶稣说:你们律师也有祸了!因为你们把难担的担子放在人身上,自己却一个指头也不肯动。”律师是《圣经》中耶稣唯一诅咒的职业,可见歹人律师严重伤害了为人宽容的耶稣。国外不少俗语表明当时人们对歹人律师的厌恶:“魔鬼用律师的舌头和书记员的指头做成圣诞蛋糕。”14世纪英格兰法律规定:“妇女、农奴、未满21岁者、有烂疮的麻风病者、低能者、律师、疯子、聋哑人、主教开除教籍者与罪犯,不具有担任法官的资格。”现代社会的歹人律师所具有的典型特质是:欺诈、贪婪、粗鲁以及冷血。歹人律师的典型是电影《魔鬼代言人》中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其行为邪恶至极,因为他自身就是魔鬼的化身。 当然,律师三种人绝非铁板一块、保持永恒不变,在某些主客观情况下,君子律师堕落为小人律师,最终落入歹人律师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正如撒旦是堕落天使一样。关于歹人与君子的转化,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杜威所言不谬:“所谓恶人,无论有过多么善良的过去,也已滑向堕落的道路而消逝其善良性;所谓善人,即使有过道德上不堪提及的过去,但他还是向着善良前进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