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作者:雷振岳 河南省郑州、开封等地多所高校的师生构成了一张严密的替考网络。这个网络从2011年9月份开始物色“合格”“枪手”,并于2012年6月6日这一天,将大学生“枪手”送往开封、商丘、周口等地的雇主手里。6月7日星期四,2012年高考第一天,就在读者阅读这篇报道之时,河南大学大一学生王尧将拿着这些凭证,以另外一个人的身份,坐在2012河南高考的语文考场上。(据6月8日《东南快报》) 这充分说明,产业化的替考组织对所谓的考试规则和正义已没了最起码的敬畏感和信任感。 我国目前对考试违规的处罚有三个法规。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这仅适用于限于机关工作人员招生,对高考等行为无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考试替考产业以及替考者,就算是扰乱了学校的正常考试秩序,并没有触犯刑律,处罚成本仍然很低。还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干脆将处罚权力交给了“枪手”所在单位,而这些处罚很可能就是虚无。再说,这些部门根本就没有执法权。明明已经严重挑战了公平底线,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公信力伤害,却总是“不了了之”、“不痛不痒”,所以,才会有肆无忌惮的替考组织铤而走险。 国家教育考试法的立法工作早在2002年就开始准备了,2005年完成了草案,很多人为之欢呼,认为“公平考试”、“透明考试”终于找到了“司法靠山”,挑战考试公信力的行为终于要受到严厉威慑了,对于考风考纪的改善、净化和提升,也是一种积极推进。比如“考试中作弊将变为违法行为。一些团体性的恶性舞弊事件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草案认定的法律责任从一般的教育处理到行政处分。如果触犯了刑法,就会按照刑法的法律责任标准来认定。最高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极个别案件可以追加刑期。 也就是说,考试违规不仅是一种单纯的教育违规,而且成了违法犯罪行为,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违规成本加大了,违规者铤而走险的动机就会受到遏制。这样一来,人们对于考试规则、考试尊严的敬畏感就会提高。 遗憾的是,这部法律草案公布至今已经有7年时间了,现在仍然在“休眠”。而考试腐败、作弊却不会“休眠”,替考甚至形成了产业化,给社会造成了更多的诚信损失。 希望“替考产业”现象成为倒逼国家教育考试法早出笼的“负面动力”。早日用法律制裁和钳制肆无忌惮的腐败和作弊现象。 (作者系河南省开封市市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