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 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蒋传光 法律文化的共性与个性 世界现有的各种法律制度,无论是中国的法律制度还是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虽然产生的文化背景不同,但作为法律制度,总有一些共同之处。这些共同之处体现为法律所追求公正、平等、安全和利益等法的基本价值。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类社会生活的手段,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由于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产生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因而不同法律文化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法治被认为是迄今为止已被证明的最佳治国方法,并为人们所推崇。但不同的国家,由于其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其模式也不是单一的。事实也是如此。在世界范围内,法律制度之间之所以可以相互学习、借鉴、移植,就是法律制度之间有先进与落后、强势与弱势之分;法律制度之所以可以进行优劣比较,就是因为世界上存在着形形色色不同的法律制度,各民族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差异。 既然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独特环境中的独特创造,彼此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一般说来是可以相互进行比较的,存在一个优劣评判的问题。法律文化也是如此。既然世界上存在着形形色色的法律,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传统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法律文化间也可以进行优劣的比较。从法律文化的现状及其比较来看,总体上说,世界现有的法律文化间是有先进与落后、强势与弱势、中心与边缘之分的。但在具体到每个民族的法律文化,以一种法律文化为参照系进行评判时,则要有科学的态度。任何一种法律文化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就是目前处于强势的所谓“先进”法律文化也是如此。 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样式 上述法律文化的民族特性特征考察,决定了创建中国特色先进法律文化这个命题是成立的,也是可论证的。何谓中国特色,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意识形态指引。虽然意识形态不是法学的全部,其中也有独立于意识形态,甚至超越时空、体现客观规律性的内容,但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的学科,是和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密切相关的,甚至是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法治建设要关注主流社会价值观和主流意识形态,并以此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想主导。改革、发展和建立小康社会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体现在主流意识形态中的价值观,以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理念的价值追求,是我们今日社会建构的基础,也应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理念。只有如此,才有利于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创建是基于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在需求。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是根据自我需求,沿着自我设计的路线进行的,它既不是单纯的模仿,也不是完全的拒绝。当代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是基于国内和国际背景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立的结果。 从国内背景看,总结历史教训,并根据新时期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全党工作重点转移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自此以后,当代中国逐步走上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探索道路,党的十五大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基本方略,是其历史逻辑的必然。从国际上说,以苏联模式建立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巨变,苏联的解体,如何从制度上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不能不引起思考。 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目标的确立,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是密不可分的,可以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内驱力。 中国特色法律文化创建的知识资源。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还表现在支撑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理论指导和知识体系是其他法治模式所没有的。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首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主要是国家理论)的指导。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是在建国后创建的。这套法律制度在创建的过程中,其思想理论基础,除在一定程度上受我国法律文化传统和近现代西方传入的法律思想影响之外,主要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法律思想和学说基础上的。尽管马克思的经典学说没有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律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阐述,但却有许多重要的理论表达或提示,中国当时的新法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尽力挖掘其散布于各种著作中的法律观点来指导法制建设。在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指导下,我国进行了法制建设与探索。其次是西方法治理论的影响。鸦片战争后,由于西方列强的侵略,当时的爱国志士都有变法图强的要求。当权的洋务派,主张实行君主立宪的维新派,资产阶级革命派,他们都曾对中西两种法律制度和思想进行过比较系统的研究。这些思想对中国人民产生了巨大的启蒙作用。与此同时,清政府迫于国内外的压力,开展了变法修律活动,伴随着20世纪初期中国的大规模立法,以及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开展,催生了中国的近现代法学,促进了西方法学理论的传播。1949年废除国民政府《六法全书》后,向西方的学习中断。改革开放以来,突破了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些理论禁区,西方的法学理论被大量引进,启迪了中国人的思维,开阔了人们的视野,繁荣了法学理论。另外就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法制文明源远流长,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以及历代法律典章、制度,以及流传下来体现这些思想、制度的文物,内容非常丰富。这种传统法律文化,随着始于清末修律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近代转型,其整体法律制度体系已经中断,但其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影响仍然存在。从当下文化继承的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评判,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能一味肯定,也不能一味否定,其中有积极的因素也有消极的因素。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中国的影响也是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 中国特色先进法律文化创建的路径 构建当代中国先进法律文化的路径,简言之,就是学习国外一切有益的法律理论、借鉴甚至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经验的同时,一是面对中国改革开放和法律实践活动所提出的问题,二是重视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利用。 学习借鉴世界法律文化的有益成果。建设中国的先进法律文化,就是要建设一个既能够适应中国现代发展需要,适应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能够反映时代潮流,把中国推向世界、带向未来的法律文化。因此,中国特色先进法律文化的建设之路,应当是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加强与世界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交往,充分汲取世界先进法律文化营养,为我所用,融合创新,推进中国先进法律文化的建设。 文化是以民族文化的形式而存在,并不意味着文化总是各民族人民自己的创造。由于文化的学习和交流,每个民族的文化都包含着其他民族的创造,凝聚着其他民族的智慧。这在法律文化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可以这样说,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制度、规则、概念、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因素都完全是自己独立创造的。结合我国的实际,学习、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法治经验,是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西方发达国家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是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努力才建立起来的,是西方人民奉献给整个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为尽最大可能减轻模式转换过程中的无序程度,避免和限制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应当更好地借鉴世界市场经济的现代模式和与其相配套的成功法治经验,不必也不可能一切自己从头探索。因此,学习借鉴国际通用的法治经验,对完善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的法治经验,不能机械地照抄照搬,一定要根据我国的客观现实,考虑到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及传统法律文化、道德观、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兼容并蓄,博采百家之长,不能局限于某一种模式;更加注重对国外先进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观念的学习、借鉴,防止片面强调制度引进的倾向;在法治模式上,根据中国的国情进行创造性的建构,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 面对中国改革开放和法律实践提出的问题。建设当代中国法治社会,走中华民族的创新之路,如何面对中国的问题,使我们应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中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应着重从中国的内部寻找变革的动力。这种动力就是中国改革开放和法律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实践面临的问题,就是法学最前沿的问题,并非只有国外学者研究的问题才是最前沿的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关系与社会利益,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难点和热点问题,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建设来说,必须要关注这些问题,研究这些问题,然后进行理论概括和总结,实现法学理论体系的创新,一方面丰富法学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学理论支持。中国在改革发展和法治建设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不能用现有的某种理论来解释,而必须提出新的理论。只有通过实践基础上的法学理论体系创新,才能做到不仅仅局限于对西方法学理论进行诠释并把其视为圭臬,才能同西方法学对话,中国自己的法学才能出现,才能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法律文化。 重视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利用。在全球化的潮流面前,不应忽视本民族法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因为没有个性的法文化,是没有价值的。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应当正确对待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重视本国法律文化资源的利用。割舍文化背景,当代中国先进的法律文化无法创建和发展。 在中国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的今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其整体来说已失去现代价值,但就其组成部分来说,仍有许多具有现代意义的因素。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糟粕,但无论在思想层面还是制度层面,也有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汲取的精华。 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在思想观念层面上,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要有全面、正确地的认识。在内容上,要以法社会学的视角,既要反映典籍中的法律,也要反映在社会秩序的维护中同样发挥重要作用的“民间法”;既要反映主流法文化,也要反映非主流法文化。同时,要把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和制度史的研究结合起来。通过上述措施,无论在思想层面上还是制度层面上,尽可能地把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历史全貌展现在人们面前,使他们据此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历史能有一个客观、科学的评判。 其次,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进行弘扬和现代的诠释。这是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价值的一个有效途径。我们对在今天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仍有其价值的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并不是机械地泥古不变,而要使其真正在现代社会发挥作用,必须做到超越传统。因为传统法律文化,在内容、结构、功能等方面都具有时代的特点,具有特定的时代内涵。法律文化的这种时代性,决定了今天我们若要对其加以利用使其在新的时代、新的社会现实中发挥作用,就必须超越其固有的历史内涵,对其在今天仍然有积极价值的内容,依据时代精神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新的诠释,为之注入新内涵,使之产生新功能,以适应新的时代需要。没有超越,就没有继承,就无法使历史上的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这种诠释,既不是离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固有的内在精神作任意解释,也不是用西方文化去解释它们,而是立足于当今时代的需要,根据传统法律文化固有的精神,使其适应建设当代法治社会要求的部分得以发展,或者在诠释中对传统法律文化精神作出新的说明。 另外在思想和制度层面上,建设当代中国法治社会,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具有超时代意义的内容,可以借鉴、吸纳,使之成为当代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制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仍有许多内容经过改造以后,完全可以为建构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