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李曙明 今年,多所高校部分专业分性别投档,分数线多女高男低。关注性别平等的公益人士质疑此举涉嫌性别歧视,并向教育部申请信息公开:2012年高考招生中批准了哪些高校的哪些专业可以限制男女生录取比例?依据是什么?(7月11日《新京报》) 7月9日本栏目曾关注这一话题,“靶子”是中国人民大学提前批小语种专业的“男女有别”。这两天,更多的“男女有别”进入公众视野。比如,在广东,中国政法大学理科女生投档线632分,比男生投档线588分高出44分;北京外国语大学文科女生高出男生14分,理科高出15分。如果说之前人民大学小语种专业因为招生人数少“男女有别”对公平的影响尚且有限,那么,更多高校步其后尘,却令人更加不安。而一些似是而非的声音,也通过媒体误导公众,或推动“男女有别”进一步发展。 “男女有别”支持者最重要理由是,目前的教育体制和考试方式有利于女孩子,而录取向男孩子倾斜,是对不当教育体制和考试方式的纠偏。“教育体制和考试方式有利于女孩子”,这究竟是事实还是一个伪问题,我无从判断。然而,即使它是事实,解决的路径也只能探寻和推行更加科学的教育体制和考试方式,而不是在录取环节对女孩“另眼看待”。有人认为“这不是歧视”,可是,通过努力考了比别人高的分数,仅仅因为是女孩而不被录取,这不是歧视又是什么? 当然不是说,所有“男女有别”都是不正当的。男女在生理上有差别,一些特殊专业(比如国防生)向男生倾斜,或者一些男女比例需要适当平衡的专业(比如小语种翻译)对双方比例做适当限制,并无不可。但“男女有别”必须严格限制,其正当化须具备必要前提: 首先,“男女有别”的决定权在教育部,而不在各高校。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规定:“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可见,是否需要“男女有别”,“有别”到怎样的程度,都要由教育部决定。所以,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擅自决定的“男女有别”,一定不正当。 其次,“男女有别”必须在招生计划中明示。 得到教育部批准,这是“男女有别”正当的必要条件,但仅有它还不够。“男女有别”正当化的另一个条件是:必须在招生计划中明示,让考生周知。之所以这样限定,是从对考生公平角度考虑的。如果你写明50个人中只招20个女生,我觉得自己悬可能就知难而退了;你只写招50人,到录取时再对我“另眼看待”,对考生是不公平的。 这几天,高招录取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已经或准备采取“男女有别”政策的高校,看看自己是否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否则贸然“跟风”,有可能“吃不了兜着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