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刘武俊
律所律师的不良记录就是法律服务业难以抹去的“执业污点”,是法律服务业诚信建设必须付出的代价和必须警示的耻辱。律师行业是对诚信自律要求甚高的法律服务业。违法违纪、见钱眼开、唯利是图、缺乏职业道德自律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无异于杀鸡取卵式的“自戕”行为。实践中,确有极少数律师不讲诚信丧失人格,煞费苦心地编织“关系网”,甚至为拉到客户和打赢官司而不择手段。可以说,极少数律师业的败类的所作所为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腐败推波助澜,甚至已经成为司法领域不容忽视的“污染源”。 律师不良记录制度要与不良记录公开披露制度相辅相成。不能将律所律师不良记录束之高阁,而要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律师不良记录不但要记入执业档案,而且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不良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律师姓名、事务所名称、错误性质、处罚机关与处罚时间等。 律所律师不良记录制度要与完善律师诚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律师诚信体系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律所律师不良记录也属于诚信档案的范畴。建立律师不良记录制度并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不良记录制度强化律师诚信体系的建设,倡导“建信用律师所,做诚信律师”的风气,加大对失信律所律师的惩戒力度。 几年前,吉林省就已经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律师执业不良记录制度。凡当地律师在执业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均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这一制度在当地推行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近年来,不少省市建立了律师不良记录的公开披露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诚信乃是律所律师执业的生命线,失信堪称律所律师执业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期望不良记录制度给律所律师戴上“紧箍咒”,也给社会各界提供监督法律服务业的“法器”。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