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王地 圣人说得好:“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许多人的活动和企图,仔细分析起来,多少都与这种基本的生活要求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食色性也,整个人类的文化精神生活也都围绕着这动态轴心旋转,没有偏离。按道理,这本无可厚非的事情乃心照不宣,但男女关系若非要搞成一团乱麻,脱离正常轨道,曝晒于大庭广众之下,走偏激,带淫秽,违纲常,就免不了遭到众人强烈的逆袭反应。 这些天,有关一组不雅照的新闻流传于网络,毒害于民间。网传疑似安徽庐江县负责人的不雅照事件有了新进展。其中两名当事人查实为合肥学院团委副书记汪昱及其当高中教师的妻子,目前二人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高校、教师、团委、领导,这些字眼叠加在这起艳照门事件上,显得那么的刺眼和痛心。不想拷问师德、教育、人才培养等体制性问题,且漫谈一点这起事件中涉及的性、法律与道德话题吧。如果您觉得不解渴,可以网上百度一下,图片配文字,没准更精彩。 我无法猜测这“浪呀山五壮士”是如何想起玩这种性派对游戏并自拍的。他们的初衷肯定不是由传种的要求来驱遣着两性相爱。若仅是这样还好,他们具备了人与兽共通的本能特点。关键是他们身为人类社会的一员,用这种行为使性爱问题变得由简单到复杂。朱光潜说,假如一个人让自己的性欲做主,不受任何制裁,“争风”和“逼奸”之类事态就会把社会秩序弄得天翻地覆。 一夫一妻,尊重贞操,惩处奸淫。这本是社会赖以维持的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结果却让一些人飘忽游离的快意行为酿成了人神共愤的事件。在以家庭为中心的社会,这种行为违反了人们所能接受的习俗和道德底线,甚至是法律。 对习俗的社会意义,著名思想家荀子在《荀子·大略》中是这样阐述的:“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以其本知其末,以其左知其右。凡百事,异理而相守也。庆赏刑罚,通类而后应。政教习俗,相顺而后行。”意思是:有法律依据的就按照法律来办理,没有法律条文可遵循的就按照类推的办法来办理。根据它的根本原则推知它的细节,根据它的一个方面推知它的另一个方面。大凡各种事情,道理虽然不同却互相制约着。对于表扬奖赏与用刑处罚,通达了类推的原理,然后才能有相应的处置。政治教化与风俗习惯相适应,然后才能实行。习俗是一个社会文明的产物,是人们用以规范自己行为的标准,也是用来比照和制约不良社会行为的范本。所以当不雅照流出这种社会现象严重妨碍或破坏人类一步步积累起来的社会秩序时,必须用法律来保障一种社会习俗和道德的良性延续。倘若违背习俗和道德的约束,人的灵魂任欲望驾驭,人类的智商和进步行为也就退化到了蛮荒时代的群居群婚时代,与禽兽无异了。 这起事件中,当事主角是一对夫妻,这令我想起了两年前,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晓海因组织“换妻”活动,包括他在内的22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淫乱罪被提起公诉。其实这起事件有网友认为就是一场换妻游戏。下一步,涉事当事人是否触犯法律,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 婚姻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写道: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在现行法律下,夫妻之间的关系包括性关系也是合法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换妻”从根本上打破了这个法律约束,也就犯了法。 网上有人提出这种行为没有违反性学三原则(自愿、私密、成人之间),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多么耸人听闻。倘若纵容这种观点和行为,千百年来人类费尽周折所建立的道德体系将如同沙上之塔,瞬间崩塌,是非常恐怖的事情。 |